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铁路建设市级融资计划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9〕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铁路建设市级融资计划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铁路建设市级融资计划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我市境内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有关会议纪要精神,现将加强我市铁路建设市级融资计划及资金管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资金管理范围
(一)重庆交通开投集团通过搭桥贷款筹措的合资铁路项目资本金;
(二)市地产集团通过搭桥贷款筹措的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市级补差资金。
二、资金管理原则
资金实行计划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三、资金运转程序
(一)银行专户设立。
市地产集团、市国土房管局及有关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含未设在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征地拆迁办公室,下同)设立“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专户”,对征地拆迁补差资金进行管理。全市各级“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专户”的开户银行,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共同行文确定。
重庆交通开投集团设立“铁路建设资金专户”,对市级财政拨付的铁路建设市筹资本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
市地产集团、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施工进度需要,分别商银行落实年度铁路建设所需资金额度,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综合平衡后,联合行文确认贷款银行、贷款额度及上贷时间。
(二)资金计划下达。
1.征地拆迁资金。
年度计划。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每年12月30日前向有关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土地使用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核实并计算征地拆迁资金需求量后,在下一年1月10日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汇总。市国土房管局在每年1月20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供当年用地需求量和相应的征地拆迁资金需求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在每年1月30日以前,下达征地拆迁资金年度计划。市地产集团据此提出贷款银行、贷款额度及上贷时间,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确认下达资金上贷计划。
季度计划。项目业主根据年度计划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季度用地需求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本行政区域内铁路建设用地量和征地拆迁资金需求量后,于当月20日前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汇总。市国土房管局于当月25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供用地量和资金需求量计划,并督促项目业主及时到位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定额补助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提出的资金需求,结合本季度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于当月30日前向有关区县(自治县)下达下一季度征地拆迁资金计划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
2.市筹项目资本金。
在建合资铁路项目资本金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根据合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议决定,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后,下达年度资金计划。重庆交通开投集团据此筹措资金,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拨付资金。当年新开工项目由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另行报告,单项下达资金计划。
(三)征地拆迁资金拨付。
项目业主支付的征地拆迁资金由项目业主划拨至市国土房管局专户。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下达征地拆迁补差资金季度计划后,市地产集团应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市国土房管局专户。市国土房管局须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有关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铁路资金专户。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期到位,不得滞留和挪用。
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季度计划完成征地拆迁任务。
(四)资金使用统计。
1.月报。
(1)由市铁建办负责制发统一的报表格式。
(2)市国土房管局牵头,分项目对各区县(自治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差资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统计,每月5日前将上一个月的资金使用情况报市铁建办。
(3)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对市筹项目资本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统计,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市铁建办。
2.年报。
市地产集团和重庆交通开投集团分别就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差资金支付情况和合资铁路项目资本金的年度支付情况进行统计,次年1月10日前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
四、征地拆迁资金支出范围
铁路征地拆迁资金包干使用范围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费(含统建安置房建设费用),青苗、林木、附着物补偿费,房屋拆迁相关费用(房屋拆迁补偿费、搬迁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奖励费),回收地、临时用地中取弃土场用地的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包括占补平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地管理费,临时用地管理费,拆迁代办费,耕地占用税等相关税费。
五、征地拆迁资金决算
(一)市国土房管局在各项目征地拆迁有关工作完结时,组织决算审查,经市财政局核实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以此作为确认地方出资的依据。
(二)征地拆迁资金必须经被拆迁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区县(自治县)征地拆迁机构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正式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支付。原始支付凭证一式四份,项目业主、施工单位、征地拆迁办公室、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三)各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存档工作,为工程完工时征地拆迁资金决算和确定地方实际投资额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