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42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目前部分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工作中有关规定的修订,为加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的管理,经研究,市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严格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中涉及的抽检样品的购置及其经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抽检样品是指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所规定的抽检任务中涉及的有关样品。
第四条抽检样品购置经费按照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承担的年度抽检工作具体任务数量核算并下拨,样品购置经费中含实验室检验用样品和复检(确认)样品购置费用。
抽检样品购置经费的拨付与使用与北京市卫生局年度监督抽检工作计划挂钩,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五条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专项经费管理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经费,切实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或挤占样品购置经费,不得有资金转拨行为或委托其他单位代为完成相关任务,不得提取管理费。年末如有经费结余,交回原拨款单位。
第六条抽检工作承担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抽检样品购置经费的管理工作,及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见附件1),严格内部管理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抽检样品由抽检工作承担单位按照规定抽取,填写相应执法文书。抽检样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被抽检单位购买并开具发票,发票开具单位要与被抽检单位一致,同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明细表》(见附件2)。
第八条抽检样品的购置要严格按照抽检计划中所列工作任务执行,抽检样品数量要满足实验室法讯收费设置处检验和样品确认、复检的需要。抽检样品购置经费原则上不得超支,如遇特殊情况,需追加经费时,应逐级申请报批。
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要按时上报抽检样品购置经费支出情况,并填写《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
第九条 抽检任务因故未能完成,经报市卫生局核实批准后,由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将剩余样品购置经费上交市卫生局。
第十条 市卫生局将对抽检工作、抽检样品购置及其经费管理情况进监督检查,各抽检工作承担单位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对于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将予以追回。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样品购置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由市卫生局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终止抽检工作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
2.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明细表
3.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
附件1 :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工作单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抽检样品名称 | | 数量 | |
工作要求 | |
交办日期 | | 所长签字 | |
承办科室 | | 接收人签字 | |
工作要求 | |
交办日期 | | 科长签字 | |
工作完成情况 | |
完成日期 | | 监督员签字 | |
备注 | |
附件2: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明细表
被采样单位名称: (加盖单位公章) 被采样单位负责人签字:
*本表由执行抽检任务的卫生监督员与被抽检单位负责人共同填写,并附在被抽检单位开具的购置发票后面;购买散装样品,请注明“规格”为散装,并标注“数量”单位,如克或毫升等。
抽检单位: 卫生监督员签字: 、 日期:
附件3:
北京市卫生监督抽检样品购置情况汇总表
抽检单位: (加盖单位公章) 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字:
样品名称 | 件数 | 规格 | 数量 | 经费合计 |
样品1 | | | | |
样品2 | | | | |
样品3 | | | | |
…… | | | | |
…… | | | | |
总计 | | -- | | |
*请注明样品规格、数量等;散装样品 “规格” 注明为散装,标注“数量”单位,如克或毫升等。
填表人签字: 填报日期: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