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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报送200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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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安函[2009]44号
【发布日期】 2009-07-2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报送200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情况的通知
建质安函[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对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罚情况,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本地区2008年度所发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情况报告报送我部。
  一、报送的材料
  各地应将本地区2008年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结案情况以及事故中涉及违法违规企业及人员的处罚情况形成报告。报告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处罚的总体情况。应包括本地发生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处罚的结案情况、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的情况。并应将2008年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情况统计表(见附表)附后。
  (二)每起事故相关情况。应包括下列相关内容:
  1、事故结案情况(未结案的要说明未结案的原因)。
  2、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有关情况。其中责任单位是指参与工程建设、并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详细说明责任单位的名称、类别、资质等级和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情况等。责任人员是指参与工程建设、并在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的项目经理、三类人员、监理人员等有关人员,要详细说明责任人员的姓名、从业类别、执业资格或岗位证书等相关情况。
  3、事故中涉及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理情况。是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情况,暂扣的要说明暂扣期限。对于外地的企业要说明是否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施工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事故中涉及的企业资质处理情况。是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被处以降低资质、吊销资质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停业整顿的要说明期限。
  5、企业所受到的其他处理。是指企业所受的除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以外的其他处罚。如警告、罚款、停止招投标及清出建筑市场等处罚。其中罚款要填写具体罚款额度,停止招投标要写出具体时限。
  6、事故中涉及的责任人员执业资格及岗位证书的处理情况。是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执业人员停止执业情况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情况和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书暂扣或吊销的情况。停止执业和暂扣证书的要说明期限。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要说明不得再予以注册的年限。
  7、相关责任人员的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及罚款情况。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说明具体追究情况,行政处分要说明是记过、记大过、警告等类别,罚款要说明具体额度。
  8、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报告和结案批复文件及地方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等相关材料应作为附件附后。
  (三)事故处罚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对策建议。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与负责事故调查的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积极收集完善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
  (二)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上述报告于2009年8月20日前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3920 邮箱:wtx@mail.cin.gov.cn
  附表:2008年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筑安全生产事故处罚情况统计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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