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9]4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09]340号)的要求,我部定于今年8月中旬开始,组织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省抽查3个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抽查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
(二)检查重点是在建住宅工程、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市政桥梁工程;
(三)每个省抽查6个在建工程,包括3个住宅工程、2个公共建筑工程和1个市政桥梁工程。其中,省会城市抽查3个工程,地级城市抽查2个工程,县级城市抽查1个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各地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违反国家有关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行为进行查处的情况,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投诉处理情况等;
(二)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以及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情况;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情况。
三、检查依据
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四、检查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分两批进行。
第一批为北方地区,共分8个组。检查时间为2009年8月13~22日,共计10天。
第二批为南方地区,共分7个组,检查时间为2009年9月1~10日,共计10天。
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由各检查组组长掌握。分组情况详见附件1。
五、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7人,设组长1人,联络员1人,各组专家配备勘察1名、结构及抗震设计2名、施工及质量监督2名。组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和稽查办负责同志担任。检查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后,由组长向受检省住房法讯收费设置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的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本地区开展自查情况;
(三)检查组现场检查,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附件2);
(四)检查组对存在问题的工程发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六)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提交检查报告和相关的检查资料。
七、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八、其它事项
(一)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
附件1.检查时间安排表
附表.doc2.
表 1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质量管理工作情况表
表 2 受检工程基本情况表
表 3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检查表
表 4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表
表 5 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检查表
表 6 受检工程一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件1.
检查时间安排表
第一批检查时间安排(8月13日~8月22日) |
日期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第四组 | 第五组 | 第六组 | 第七组 | 第八组 |
8.13~8.17 |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河南 | 内蒙 | 黑龙江 | 陕西 | 青海 |
8.18~8.22 | 辽宁 | 山东 | 山西 | 湖北 | 宁夏 | 吉林 | 甘肃 | 新疆 |
第二批检查时间安排(9月1日~9月10日) |
日期 | 第一组 | 第二组 | 第三组 | 第四组 | 第五组 | 第六组 | 第七组 |
9.1~9.5 | 上海 | 江苏 | 福建 | 湖南 | 广东 | 四川 | 云南 |
9.6~9.10 | 浙江 | 安徽 | 江西 | 广西 | 海南 | 重庆 | 贵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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