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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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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09〕160号
【发布日期】 2009-07-2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字〔2009〕160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预约挂号工作是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提升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诊秩序,减少候诊时间,方便群众就医的有效措施。开展预约挂号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提升医院医疗服务内涵,提高患者对医疗服务满意度的重要工作,是体现医疗卫生行业政风行风建设效果的重要内容,应加以强化和推广。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预约挂号工作,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全市二级及以上医院要积极开展预约挂号工作,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预约挂号工作。要切实加强门诊预约挂号管理,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规范预约挂号运行方式。并通过多种形式(网站、显示屏、公示栏、短信等)及时、准确地公示各种门诊挂号信息,方便患者查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预约挂号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预约挂号工作顺利开展。
二、预约挂号服务应由医疗机构自行组织实施。从2009年第四季度起,全市三级医院都要开展预约挂号服务,并逐步推广到二级医院。
三、各医院要进一步完善与对口支援社区服务机构的双向转诊制度和机制,优先为社区转诊的病人提供方便、有效的门诊预约就诊服务。同时,鼓励大医院结合医改方案,建立覆盖周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协作机制。
四、预约挂号采取实名制。复诊预约挂号比例不低于40%,口腔科、产科复诊预约比例应达到100%,出院病人门诊复查预约率要达到60%以上。积极推行分时段复诊预约,并逐年提高预约挂号占门诊挂号比例。各医院要加强和规范门诊日志登记管理,做好预约挂号的统计工作。
五、公立医疗机构要体现社会公益性质。医疗机构开展电脑电话预约挂号,要严格执行原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京价(医)字〔2001〕371号)规定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六、本通知下发后,各医疗机构要制定开展预约挂号的具体办法,并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卫生局将于2009年11月组织对各医疗机构门诊预约挂号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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