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东府〔2009〕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结合《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一并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明晰我市已建房屋产权,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同意,我市于 2009年4月 15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总体方案》(东府〔2009〕41 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以及《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东府〔2009〕42号)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证〉实施细则》(东府〔 2009〕43号)两个配套文件(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指导、督促各镇街尽快开展补办产权手续业务,根据 2009年 5月 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我市有关政策精神,现对《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作出如下补充规定,如原《实施细则》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一、进一步明晰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
(一)对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适用范围,变更明确如下:
凡属于 2008年 5月 28日之前已建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台帐范围内,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要求,且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不包括商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私人住宅),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适用本细则(注:1、未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无任何用地手续的;二是用地手续部分完善的,包括已办理批次报批手续或经省登记备案确认但未完善供地手续的。2、已取得土地权利证书的项目,申请明晰产权、完善超占面积手续和改变土地用途,均不属于本细则的补办范围,应当按照《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完善产权手续。3、省属、市属资产未完善产权手续的,如符合本细则确定适用范围,能够满足本细则的各项补办条件,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权属单位向属地镇街提出补办申请。其中,市属资产的权属单位要求统一登记为市政府物业管理中心,所有权属于市政府)。
(二)在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以下两项基本条件:
1、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业主必须为行政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或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等,但不包括“三来一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必须转型为在莞登记注册的经济实体方可申报完善产权手续。
2、不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位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已建房屋,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方可纳入本次补办产权手续范围)。
二、进一步明晰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联系方式
市已建房屋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作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联系电话:22102162)、资料审核组(联系电话:22102143,22102156,22102147)和会审会办组(联系电话:22102142)。
三、进一步明晰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征地手续办理方式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手续的,按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必须以批次报批方式报省政府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若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或属于1999年1月1日后变更的集体建设用地(没有合法用地手续),而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进一步明晰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转用手续办理方式
根据《总体方案》精神,属于1999年1月1日之前建成的,可按1988年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执行,无需以镇街名义申报农地转用手续,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一并审批农地转用和供地手续。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需申请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占用耕地的,需由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1999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按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由镇街先以批次报批方式报市政府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后,再办理供地手续。图斑为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
五、进一步明晰市镇两级运作规程
(一)调整镇街初审或会审会办具体规程(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排列如下):
1、已建房屋业主向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后,先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主要审查三项内容:一是已建房屋是否已纳入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建立的备案台帐范围内;二是根据本细则确定的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需资料,审核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备;三是初步审查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有效。经初审,符合条件的转入下一办理环节,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2、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结合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细则确定的标准,计算出已建房屋业主在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需缴交的各类规费和处罚款的大致数额(详见附件 3),并告知已建房屋业主。如其表示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由镇街工作办公室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同意缴交各类规费和处罚款承诺书》(合并在《东莞市已建房屋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审批总表》,以下简称“《审批总表》”,详见附件 1),并转入下一办理环节;如其表示不同意缴交上述费用,则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不予受理。
3、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
4、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核发《同意受理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之后的 2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每宗项目,应为一个项目建立一个卷宗,其内容应包括《审批总表》和已建房屋业主提交的相关资料等,并将相应文件装订或排序为一套材料,其中将《审批总表》放至卷宗首页。卷宗建档后将每份卷宗复印为若干份,每份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
5、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照并联审批的方式,将复印的卷宗对照《审批总表》的要求,同时分送属地镇街规划所、国土资源分局以及规划建设办进行审核。不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条件,上述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审核资料齐备的前提下,均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公函形式〔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号)执行〕将批复意见(注:1、批复意见必须对应《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逐一出具。2、批复意见必须以“红头”文件形式并注明文号,但可不需加盖公章)分别通过网上行政办公系统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注:复印的卷宗不需退回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各职能部门自行留底存查)。
6、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收齐上述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并经核对确认后,负责将相关职能部门的反馈意见统一填写在《审批总表》的相应栏目上,并逐一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工作专用章予以确认,具体参照《关于在补办产权手续过程中部门以变通方式出具公章的通知》(东府办〔2009〕63号)精神执行。然后再进行分类处理:
(1)不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之一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详见附件4),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2)对于上述各职能部门均表示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条件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3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按以下两种类型进行区分处理:
第一类:不涉及批次报批的。凡属于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等),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一是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项目,可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手续,直接将土地使用权确权给用地单位。
二是1999年1月1日之前已建成的项目,以集体自用或流转出让方式申请使用的,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一并审批农地转用和供地手续。
三是1999年1月1日之后已建成的项目,若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图斑为建设用地,以集体自用或流转出让方式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直接填写《已建房屋补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审批表》,报市政府审批供地手续。
四是批次报批手续已经批复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已建项目。
第二类:涉及批次报批的,按照以下两种情形区分处理:
一是涉及需报省审批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的(注:符合报批条件的审批一般需时9至12个月),按照如下四个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将该时限告知已建房屋业主,以便其清楚掌握相关信息。
第二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暂停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详见附件5),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注:1、需要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向属地镇街申请。2、按照国土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操作,其中凡1999年1月1日后按现状变更的建设用地,即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按变更为建设用地之前的地类报批;原地类为耕地的同时需各镇街落实耕地占补平衡。3、申报批次报批手续时,需由国土部门对违法用地行为作出处罚。4、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和征地管理费等有关费用。5、报省办理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期间,如业主提出申请,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出具“同意该地块向省政府申报农地转用和征收用地手续,手续正在办理中”的证明,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凭该证明先行前往其他部门,代业主办理相关手续或申请提前进行技术审查)。待省批复同意后,由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将省的批复意见复印转交已建房屋业主。
第三步,已建房屋业主凭省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注:已建房屋业主必须在2012年5月19日前内持有效证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无法出具省有效批复文件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退件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经镇街工作办公室审核(应委派国土部门抽调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的专人审核)有关资料已齐备的,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详见附件6)。
第四步,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以及农地转用和征地手续批复文件等),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二是涉及需报市审批农地转用手续的(注:符合报批条件的审批一般需时1至2个月),按照如下四个步骤分步实施:
第一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将该时限告知已建房屋业主,以便其清楚掌握相关信息。
第二步,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暂停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地转用手续(注:1、需要使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由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向属地镇街申请。2、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手续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耕地占用税等有关费用)。待市批复同意后,由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将市的批复意见复印转交已建房屋业主。
第三步,已建房屋业主凭市的批复意见复印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注:已建房屋业主必须在2012年5月19日前内持有效证件向镇街工作办公室提出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申请,如逾期未提出申请或提出申请但无法出具市有效批复文件的,镇街工作办公室可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退件通知书》,并将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后,经镇街工作办公室审核(应委派国土部门抽调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的专人审核)有关资料已齐备的,由镇街工作办公室向已建房屋业主出具《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
第四步,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审批总表》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连同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以及农地转用手续批复文件等),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3)对于符合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基本条件要求,但与有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不完全吻合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组织镇街有关职能部门进行集中会审会办(原则上每月进行两次,定于每月14号和28号,遇节假日顺延);会审会办的审核理由及最终结果,应以纪要形式进行存档。经镇会审会办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逐一将每宗项目的项目名称、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建成时间、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人等内容,通过在《东莞日报》刊登、在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门前公示栏进行公示以及在属地村委会公示栏张贴等3种形式,统一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注:在《东莞日报》刊登公示所需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公示期满后,如有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异议并提供有效举证材料的,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有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待其自行处理完毕相关事宜后再行申请补办房地产权手续;如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对项目公示的内容提出异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直接在《审批总表》上注明“同意补办”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并附上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原件连同复印件(一式四份,包括《审批总表》、镇街各职能部门经审核出具的批复意见等),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或组织会审会办。
经镇街会审会办不同意补办手续的项目,由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在纪要中列明具体理由,并出具《退件通知书》,连同会议纪要及相关资料退回已建房屋业主,作办结处理。
(二)调整镇街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属地镇街规划所:首先审核项目是否符合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生态控制线要求,是否占用道路及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用地;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审核项目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1、如项目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镇街规划所书面征求属地镇街水利所意见,属地镇街水利所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属地镇街规划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2、如项目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镇街工作办公室,由镇街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其次进行现场踏勘,核实项目的实测图、总平面图是否和现状一致;填写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详见附件5);核对建筑物外立面及内部布局与送审图纸是否一致(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捆绑拍卖的项目适用)。最后按要求绘制用地红线图,并提供该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位置图和图则或总规位置图。
2、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首先审核项目是否属于本细则的补办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次审核土地权属、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是否需要办理批次报批手续及确定需报批的类型(即报省审批农地转用和征收手续、报市审批农地转用手续),如需要办理批次报批手续的,审核是否已经取得专项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注:市将根据省下达指标,每年单列一批用地指标用于解决已建房屋项目,并分解下达到各镇街,由镇街统筹使用);审核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镇街自行解决);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发生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已依法处理;审核 1999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非经营性项目是否符合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条件。
3、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负责核实项目的具体建成时间(经核实如无任何历史文件证明的,可以属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的时间为准);审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不属于C、D类工程(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的项目)。
(三)调整市相关职能部门审查的具体内容:
1、市城建规划局:负责对属地镇街规划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是否符合生态控制线要求(特殊情况经专项评估且经市镇两级会审会办批准的除外);是否位于饮用水源一级或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注:如属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环保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后再行重新申报);是否满足相关的技术规范要求(注: 1、经技术审查均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水利要求的,由市城建规划局书面征求市水利局意见,市水利局必须在 2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市城建规划局。根据水利部门反馈意见,如项目属于必须取得水利批复文件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水利部门申请并取得水利批复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 2、如项目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划部门应当注明具体意见反馈至市工作办公室,由市工作办公室据此作退件处理,要求已建房屋业主自行前往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并取得消防合格证明文件后,再行重新申报);是否占用道路及重大公共和公建基础设施用地;施工图纸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捆绑拍卖的适用)。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国土资源分局审核的内容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细则的补办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批次报批手续是否完善;申报的用地材料是否齐备、符合相关要求;土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人等是否清楚,权属是否存在争议;是否符合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要求;作出违法用地处罚决定。
3、市建设局:对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的项目,负责复核该工程质量验收是否为合格工程或房屋安全状态是否不属于C、D类工程。
(四)调整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各有关职能部门代办具体手续或证件规程:
镇街工作办公室凭市工作办公室及市府办盖章确认的《审批总表》原件等相关资料,按照如下步骤,分别前往以下各有关职能部门补办相关具体手续或证件。市相关职能部门受理后,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具体手续并核发证件。各职能部门出具手续或证件的保管存放工作由镇街工作办公室负责,在未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前,镇街工作办公室、各职能部门或任何个人,不得提前将各项手续或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注:批次报批批复文件复印件除外)转交给已建房屋业主。
第一步:同时前往规划以及国土部门申请核发相关批复文件(要求办结时限为10个工作日,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用地使用权的除外,不含业主缴费及签订出让协议、合同时间)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转交相关资料,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注:1、此条款仅限于以招拍挂出让方式适用。2、办理完毕后,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将相关资料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
2、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国土资源局补办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注:对于1999年1月1日之后建成的非经营性项目,需先行前往属地镇街国土资源分局出具一式三份的用地预审意见),其中:
(1)受理审核。市国土资源局办文窗口统一受理,资源规划科对用地预审意见进行备案;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公开交易的,已建房屋业主必须到市土地交易中心参加公开交易;
以其他方式供地的由土地利用科审核。土地利用科或土地交易中心审核后,出具以下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①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出具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文;
②集体自用方式供地的,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批文;
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建设用地批文;
④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与已建房屋业主签订);
⑤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的,出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国土资源局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批文。
(2)缴交税费。对通过审核的,由计财科分别出具缴纳违法用地罚款通知书以及缴纳办证税费通知书,并通知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领取;然后由镇街工作办公室转交已建房屋业主,要求其按时缴纳(要求已建房屋业主在15天内缴纳完毕)后,将有关缴款凭证送回镇街工作办公室。
(3)签订合同。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镇街工作办公室,由其通知已建房屋业主按时(3个工作日内)到土地利用科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在成交当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领取批文。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镇街工作办公室领取上述建设用地相关批复手续。要求提供以下材料:成交价款、办证税费和违法用地罚款的支付凭证。
第二步:前往市城建规划局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业主缴费及签订出让协议、合同时间)
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属地镇街规划所转交相关资料,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向市城建规划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注:办理完毕后,由属地镇街规划所将相关资料退回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除所需材料外,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同的供地方式,要求分别提供以下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①国有划拨和集体自用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
②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出让的,提供建设用地批文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③协议方式出让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④招拍挂方式出让的,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文。
第三步: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要求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业主缴费及签订出让协议、合同时间)
1、镇街工作办公室前往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权利证书。要求提供以下材料:《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办证税费和违法用地罚款的支付凭证、建设用地相关批复文件、市相关职能部门批复文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等。
2、市国土资源局通知镇街工作办公室领取土地权利证书,再由镇街工作办公室转交已建房屋业主。
六、进一步明晰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所需资料
(一)明确已建项目在补办任何类型的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具体提交方式:
由已建房屋业主负责提供已建项目权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身份证件原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可退回)及复印件(经属地镇街工作办公室核实无误后,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字样并加盖镇街工作办公室公章确认)各 2份。
(二)明确已建项目在补办任何类型的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增加一项基本资料:东莞市已建房屋登记备案回执。
(三)明确 1987年以后建成的已建项目,在补办任何类型的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增加两项基本资料:
1、环评审批手续(仅限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已建房屋提供)。
2、水利批复文件(仅限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是否满足水利要求,且经征求水利部门意见明确提出必须办理水利核准的已建房屋提供)。
(四)明确 1987年以后建成的已建项目,在补办任何类型的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凡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的,增加1项补充资料:《建设工程实地勘测情况记录表》1份。
(五)明确补办以下几种类型土地权利证书的已建项目,在补办《建设用地规划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过程中,增加1项补充资料:已建项目各单体(已建)施工图(建施)3套。
1、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2、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3、2006年8月3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4、2002年7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六)明确1987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在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过程中,增加1项补充资料: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市政府同意建设该项目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七)明确补办以下几种类型土地权利证书的已建项目,在申请补办土地权利证书过程中,将消防合格证明文件(仅限需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捆绑公开交易,且经规划部门技术审查无法核实项目是否满足消防技术规范的已建房屋提供)调整作为基本资料予以提交。
1、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2、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流转出让(招拍挂)方式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集体土地使用证》的。
3、2006年8月3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工业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4、2002年7月1日至2008年5月28日(不含本数)期间已建成的经营性项目,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八)明确将“《土地登记申请、调查、审批表》”调整为补办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充资料。
七、附件补充说明
(一)《审批总表》作了修改(详见附件1)。
(二)《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通用信息核查表》作了修改(详见附件2)。
(三)已建房屋补办《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收费及罚款明细清单作了修改(详见附件3)。
(四)补充3份附件,分别为:
1、退件通知书(详见附件4)。
2、暂停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详见附件5)。
3、恢复补办土地权利证书手续通知书(详见附件6)。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已建房屋补办土地权利证书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