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的通知
京卫监字〔2009〕150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强化卫生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规范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至yk@wsjds.com.cn。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
根据食品安全、职业(放射)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卫生等专业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卫生监督频次要求(试行)》。各区县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本要求制定年度卫生监督工作计划,并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遇有投诉举报时或重大活动保障时,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本要求中“次/年”指连续12个月内的监督次数。
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和《北京市餐饮业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办法(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卫生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被评为A、B、C级的餐饮单位分别采取简化监督、常规监督和强化监督。
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A级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4、D级餐饮单位,限期改进,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不进行等级评定的餐饮单位监督频次要求:
1、以制售冷热饮为主,仅提供简单餐饮服务的咖啡厅、茶社、饮品店等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民俗旅游接待户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50m2以下的小型餐饮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二、职业(放射)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用人单位进行分级监管。
监督频次要求:
1、职业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一般职业危害用人单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3、医用辐射医疗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4、非医用辐射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三、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家及本市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监督频次要求:
(一)旅店业卫生监督
1、A级旅店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2、B级旅店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3、C级旅店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4、不予评级的旅店限期整改、依法处理并复查;
5、对新审批旅店,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三个月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文化娱乐场所卫生监督
根据文化娱乐场所的卫生风险性以及在节假日期间接待人员相对较多等经营特点,监督时间宜选在每年空调投入使用前或国庆节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已量化分级单位可按相应等级的监督频次要求进行监督。
(三)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监督宜选择在客流高峰时段,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四)购物场所卫生监督宜选择在节假日前夕或商品促销活动期间,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五)游泳场所卫生监督以6至8月为重点监督时段。
1、A级游泳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B级游泳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3、C级游泳场所监督频次不少于3次/年;
(六)洗浴场所卫生监督以3月至5月、11月至次年1月为重点监督时段,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七)展览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卫生监督频次和时间宜根据大型展会等情况进行安排,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八)美容美发场所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九)体育馆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及本市有关饮用水卫生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监督频次要求:
1、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2、自备水源供水管理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3、农村水厂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4、 城镇、市政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
5、供水设施卫生维护单位的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6、现场制、售水站卫生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其中6-9月期间须监督检查1次。
五、学校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对学校卫生工作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学校中涉及食品、饮用水、公共场所的,按照相关专业监督频次要求进行监督。
六、医疗卫生监督频次要求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监督频次要求:
(一)医疗机构卫生监督
1、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未定级医疗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3年。
(二)采、供、用血卫生监督
1、采、供血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2次/年(包括采血车);
2、用血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2年。
(三)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四)传染病防控卫生监督
1、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年;
2、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等单位监督频次不少于1次/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