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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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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天津市  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9〕114号
【发布日期】 2009-07-29
【实施日期】 2010-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坚持城乡统筹、均衡发展,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总体目标
  探索建立全市统筹、城乡一体、统一经办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既要量力而行,又要尽力而为。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捷的原则,依托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平台,实施即时救助、"一站式"服务。
  (三)坚持综合施救的原则,通过政府救助、医疗机构减免、社会帮扶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动态调整机制。
  (五)坚持优质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助制度,探索实行谈判付费办法。
  四、组织管理
  成立由市民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牵头的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共同研究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极端医疗个案及救助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协调推动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区县也相应成立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对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医疗救助受理、初审、上报工作。
  五、医疗救助对象
  (一)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本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
  (三)本市城乡特困救助人员;
  (四)市和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共同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六、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
  (一)参保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照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及《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1号)执行,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确保医疗救助对象参保。
  (二)就诊减免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含乡镇卫生院,下同)就诊时,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10%。
  (三)门诊医疗救助。凡医疗救助对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给予门诊医疗救助。救助最高限额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每人每年200元,其他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元。
  (四)住院(含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基本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费救助报销后,其个人负担部分再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段救助,年报销封顶线为10万元:
  1. 3000元以下部分救助20%;
  2. 3001元至6000元部分救助30%;
  3. 6001元至10000元部分补助40%;
  4. 10001元至20000元部分救助45%;
  5. 20000元以上部分救助50%。
  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的救助标准,在上述救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
  (五)各区县应在城乡医疗救助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分散供养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工作,所需费用从临时救济资金中解决。
  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1.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财政分别按照每人每年230元的标准预算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2.福利彩票公益金。提取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3.社会捐赠资金。各区县从每年接收社会各界的非定向捐赠资金中提取10%用于城乡医疗救助。
  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免征各项税费。
  (二)市财政每年根据医疗救助对象人数和筹资标准安排市财政补助资金,于年初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各区县财政应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由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按季度划入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三)市民政局负责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中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季度上划市财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专户。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季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下季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使用计划,经审核后,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季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按年度结算,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安全完整,依规定使用。
  (五)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的调整工作,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市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八、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一)建立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制度,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纳入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单独核算,统一管理。
  (二)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收支的预、决算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经市人力社保、市民政部门同意和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各级民政、财政、监察、审计、卫生、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一)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及城乡特困救助待遇的各类医疗救助对象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人员名单等数据信息由市民政部门汇总后,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年度复审中增减的救助对象信息,由市民政部门汇总后,及时反馈市人力社保部门,以便对医疗救助对象待遇作相应调整。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受理并初审,初审相关资料由区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负责于每季度末报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推动小组审核确认,审核通过后,享受相关医疗救助。
  (二)实施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制度。市区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一级医院和区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有农业的区县可分别选择2至4所中心卫生院和区县所属二级医院(含中医医院)作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承担住院医疗救助工作。
  (三)减免住院押金。救助对象在定点一级医院住院不交纳住院押金;在定点二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500元;在三级医院住院交纳押金1000元。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区县医疗救助对象人数预拨定点一级医院一定数额的周转金,用于垫付医疗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
  (四)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城乡医疗救助实行信息化标识管理,医疗救助对象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等相关证明材料到联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住院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刷卡就医。医疗救助对象在未联网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每季度由区县民政局汇总交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十、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民政部门是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医疗救助对象,按规定比例筹集福利彩票公益金和非定向社会捐赠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救助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充分利用城乡医疗保险信息平台,确保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的同步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管理,规范操作,指导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掌握医疗救助政策,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的服务。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城乡医疗救助预算资金,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管理,规范各种诊疗制度、监管医疗行为、保证服务质量、落实相关门诊和住院押金等减免优惠政策,并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社会保险的联网工作。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
  十二、本实施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卫生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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