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安办〔2009〕33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望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和“百日安全大检查”工作。
附件: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件
进一步强化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百日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强化日常监管,确保60周年国庆期间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决定从7月中旬至10月份,用100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隐患治理和“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 “百日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治理,进一步强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贯彻落实,规范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管理,继续完善危险工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推动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升危化品企业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检查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主要负责人及主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明确。
(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是否建立、完善和落实,尤其是重大危险源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高处作业、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重点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
(三)是否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重点岗位安全 技能培训,使从业人员素质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四)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及其监控措施是否落实,危险工艺是否设置安全联锁、报警等保护措施。
(五)企业安全设施的安装、使用及设备设施的检测、维护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
(六)是否制定了具有针对性、实用性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是否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
(七)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问题,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八)危险化学品经营(物流)企业是否存在无证和超范围经营、违规储存的问题,加油(气)站防火距离和检维修管理是否达到要求,充装单位的装载和防护是否符合规范。
(九)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规划布局不合理的问题,外环线以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否落实搬迁方案。
(十)危险化学品长输管线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存在穿越城镇及占压问题。
三、检查方法
(一)全市各危化品从业单位要立即组织自查。各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内容,结合本企业实际,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进行一次全面、全员、全方位的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要亲自组织安全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及专家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班组和每个人,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每个重点部位、重点工序、重点环节都必须做到有人管、有人抓、有人查;安全技术力量不足的中小危化企业应自行聘请安全技术专家或安全中介机构检查。
(二)各涉及危化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和中央驻津企业要组织所属企业进行自查、互查。各集团公司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自查,集团安全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本行业领域技术专家的作用,组织所属企业进行互查,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亲自带队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建立台帐,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和整改资金,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
(三)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部门分级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为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县和乡镇、街道三个层次的分级督查工作责任机制(本市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情况见附件1)。
1.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全市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各区、县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央驻津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危险性较大的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对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抽查。
2.各区县(含经济功能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对本辖区内所有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抽查,并配合市安全监管局检查。
3.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对本辖区内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并配合市、区县安全监管部门对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检查(A、B、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名单见附件2)。
(四)对各类重点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除对各类企业组织安全检查外,对于辖区内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安全投入不足、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以及发生各类死亡事故、火灾事故、泄露事故或其他险兆事故的企业,还应定期组织与其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负责人进行约谈,听取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工作的汇报,对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四、进度安排
(一)企业自查和重点督查阶段
7月中旬至8月底,各类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要求在企业内部开展自查,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动员部署,组织企业内部全员、全方位安全检查,并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专业安全大检查,在企业内部形成人人重视安全生产、人人参与安全检查的局面。各行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技术优势,组织所属企业开展行业内部互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市安全监管局组织10个督查组,每组配备2名专家,重点对A类企业进行督导检查;区、县安全监管部门重点对B类企业进行督导检查;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C类企业进行督导检查。
(二)分级督导检查阶段
9月份,各集团公司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分级督导检查,各集团公司要组织专业人员对所属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市安全监管局将组织5个督查组,分别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区县第一阶段企业自查和政府部门重点督查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同时对B、C类企业组织抽查;各区县安全监管局要组织对辖区内乡镇、街道和区县属工业园区安全监管部门第一阶段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对C类企业进行抽查。
(三)总结复查阶段
10月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各集团公司要对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对督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进行复查并督促企业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隐患要采取相应安全措施进行重点监控,对重大隐患应实行分级上报、挂牌督办。通过大检查和认真总结要找出本辖区、本集团危险化学品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和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此次安全大检查,从对党、对人民、对广大职工负责的政治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真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起全面责任,要切实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强化企业安全投入和应急保障能力,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进企业自动化和安全技术改造,使用危险工艺的部位必须设置安全联锁、报警等保护措施,对没有安装安全联锁装置和报警装置,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一律进行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其它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也必须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等保护措施,确保不发生各类安全生产死亡事故,避免其他安全事故。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业、本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好本行业、本公司的安全大检查(企业主要安全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要点见附件3,重点危险化学品行业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中央驻津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见附件4)。
(二)进一步规范监管责任,逐级明确责任人。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责任人,成立专项督查组,对辖区内重点危化企业按照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排查,将任务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此次“百日安全大检查”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市安全监管局第一责任人为局长张时善,主要负责人为副局长魏青松,直接责任人为副巡视员孙国庆,主要负责对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和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市属大型企业集团及中央驻津企业的督查。
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区、县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副区、县长为主要负责人,区、县安全监管局长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A、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督查(各区、县政府及安全监管局责任人名单见附件5),对本辖区内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组织查处和打击。
各乡镇、街道政府负责本辖区“百日安全大检查”活动的组织实施,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安全工作副镇长为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本辖区内所有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督查,摸清本辖区内非法从事危化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情况。
检查要做到百分之百覆盖,不留死角,特别要重视对非法危化从业单位的查处和打击,如因漏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求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责令期限整改,对涉及面广、整改难度大、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影响或责任主体单位不明确的,要按照市、区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研究解决,对确认的重大隐患实施分级挂牌督办,对整改不及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坚决停产整顿,对存在重大隐患且无力整改的危化企业,要依法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三)努力做到三结合、一推动,保证检查效果。
此次“百日安全大检查”要坚持与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相结合,与贯彻落实《天津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相结合,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结合,着力推动外环线以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通过检查,要促使全市危化从业单位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进一步提高危险部位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的水平,通过“百日安全”大检查,全面启动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工作,明确、细化各行业标准,强化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控制,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同时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各区县和集团公司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发展思路,合理调整危化企业规划布局,推动环内危化生产企业尽快搬迁或转产,支持引导危化企业进入化工园区,提高新、改、扩建危化项目的准入门槛,规范园区安全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情况及所属乡镇、街道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文字材料并填写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情况汇总表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企业情况登记表和情况汇总表见附件6)。
附 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分类说明
为便于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进行分类监管,合理利用有限的安全监管资源,突出重点,对重点企业加大检查频率和监管力度,同时兼顾检查覆盖面,减少重复检查,将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危险性大小分为A、B、C三类,分类原则如下:
A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使用光气及光气化、电解、硝化、氯化、合成氨、裂解(裂化)、氟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胺基化、磺化、聚合、烷基化等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共计241家。
B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除A类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以及汽车加油(气)站,共计约2400家。
C类危险化学品企业:
除A、B类以外的所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共计约3000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