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9〕9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公安厅、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广播电影电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旅游局制订的《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三日
关于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
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旅游局
(2009年8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国家旅游局颁布的《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切实加强全省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和职业技能,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现就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要求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消防工作方针,建立消防安全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是增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和从业技能,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全省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总体看,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职责还不够明确,体系还不够完善,教育培训针对性不够强,普及面不够广,社会单位和广大群众的消防意识仍然比较淡薄。据统计,每年有近60%的火灾是由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操作等人为因素引起的;每年火灾死亡人员中有近80%是由于群众缺乏逃生自救技能而造成的。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政府公共安全服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加强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逐步建立以学校专业教育和社会单位教育培训为基础、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和职业教育为支撑、社会宣传教育广泛覆盖的全方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实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社会化。力争通过2-3年的努力,使行业从业人员得到全面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普遍受到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行业特有工种实行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全民消防安全素质得到整体提升,为全省消防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提供有力的人力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突出工作重点,全面落实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措施
1.抓好重点领域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本行业、系统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将消防安全纳入本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对象的培训教育内容,增强重点领域人员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能力。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保安队伍和巡防力量培训考核内容;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管理人员、教师以及学生的培训内容,指导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民政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直属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各类福利机构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纳入建设行业相关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及考核内容;文化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和其他文化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广播电影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和协调广播影视制作和播出机构制作、播出消防节目,开展公益消防宣传教育;安监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和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旅游部门要指导和监督相关旅游企业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卫生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医院管理人员和医护人员的培训内容;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内容。
2.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社会单位是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职工(包括农民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教育培训资金。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开展应急疏散演练。生产单位的员工要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新上岗、转岗、长时间离岗后回岗人员要及时进行岗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考核,使其熟悉岗位火灾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方法。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3.规范和加强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要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消防设施安装、维修检测人员,消防装备维护管理人员,消防宣讲员等有关人员列为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象。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全省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实施监督检查的单位相关人员普遍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对以技能为主的消防从业人员,逐步推行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2009年起,全省首先对“建(构)筑物消防员”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已持有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上岗培训证的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统一进行技能鉴定。依据有关国家职业标准的颁布实施,及时开展其他从业人员消防职业技能鉴定。
4.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建设。各地要根据地区单位数量和从业人员状况,合理规划、积极培育和发展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积极引导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校设置消防类专业或开设消防安全课程,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设立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各培训机构要切实完善培训设施设备,充实师资力量,加强培训管理,丰富培训形式,健全培训档案,严格培训考核,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省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省公安部门,严格对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督和业务指导。
5.推进消防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各市要结合灭火救援应急中心建设,同步规划建设消防教育馆;各县(市、区)要依托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场所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可建设专门的消防教育馆;农村地区要依托乡镇消防站设立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室。要积极推进宣传阵地建设,通过设立消防文化一条街(广场)、固定消防宣传栏、在公共场所推广设置消防视频等形式,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教育。
三、强化组织领导,有力保障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加强组织协调。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是政府消防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依托消防联席会议等平台,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分析研判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建立起有利于消防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
认真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政府安全工作的重要议程和全民普法教育、干部培训等内容,将宣传教育基础建设与城乡规划建设相结合统筹规划;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监督和业务指导;有关部门要加强行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监管。
严格检查考评。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纳入政府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和平安建设活动的检查考评内容,推动本地区消防教育培训工作有序发展。有关部门要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系统综合检查考评,做到同部署、同考评。积极引导社会单位加强内部教育培训检查考核工作,确保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到位。
加强舆论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进行社会消防宣传,以“119”消防宣传日、安全生产月、防灾减灾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载体开展集中宣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传播消防安全理念。不断发展壮大消防志愿者队伍,通过志愿者活动引导群众关注消防安全,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