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
沪府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上海市居住证》对人才引进的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沪委发〔2009〕3号)精神,现就加强《上海市居住证》管理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由用人单位向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申报。暂停受理个人申办《上海市居住证》。
二、用人单位引进人才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经审核通过后,需在本单位内公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名单;有特殊情况不能公示的,应报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备案。
三、在申请《上海市居住证》时,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应书面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对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注销,并记入社会征信体系。已被注销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视用人单位、个人弄虚作假的情节轻重,暂停其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资格1-3年,直至取消申请资格。
四、严禁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办非本单位人员的《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