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9〕5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实施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为依法查处我省境内各种非法测绘活动和非法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等行为,维护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从2009年7月开始,用1年左右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切实加强对地理信息生产、获取、提供、使用、出版、传输等环节的监管,规范各种测绘活动和提供互联网地图出版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规范获取、提供和使用地理信息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测绘为目的利用飞行工具(飞机、飞艇、热气球等)从空中获取地理信息的,均应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航空摄影申请,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按程序报请广州军区批准使用航空摄影空域。提供和使用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须由信息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提供和使用不涉密基础地理信息的,由保管单位制订相应办法,报同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利用属于国家机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开发生产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的,应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报测绘成果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地理信息资源纳入测绘成果统一管理。依法持有涉密地理信息的单位应强化安全保密措施,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加强涉密计算机和存储介质管理,明确涉密岗位职责。严禁使用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的信息系统处理涉密地理信息;涉密地理信息系统未经保密工作部门审批,不得提供涉密地理信息数据(涉密测绘成果)。在行政管理、新闻传播、对外交流等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使用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公布的数据。
(二)严格规范从事地理信息服务行为。从事地理信息生产的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业务许可范围内进行生产。利用地理信息编制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和出版前,应根据地图内容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利用地理信息从事地图和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省新闻出版局同意,报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互联网地理信息服务的,应依法经省国土资源厅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向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备案手续。印刷、复印等行业从事涉密地理信息复制业务的,应取得保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从事涉密地理信息传输、制作、存储等业务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从事地理信息的企业设立前应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企业登记。
(三)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不得擅自扩大数据采集覆盖范围,防止泄露军事设施和国家机密。要加强与军队系统的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有关情况,配合查处涉军非法测绘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涉军基础测绘规划时,应符合军事设施安全保密要求,在报送审批前应征求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加强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来粤测绘活动的监管。任何外国组织和个人在粤境内从事地理信息的测定、采集和处理等测绘活动,应依法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外国组织和个人从事测绘活动提供便利。加强和完善对经过批准的科学研究、旅游探险、矿产开发、地质勘探、体育项目、文化交流等涉外合资合作项目中所含测绘活动的监管,并按照国家要求对有关部门已批准的包含测绘活动的涉外项目进行清理,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各地、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工作措施,务求抓出实效。整规工作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国家安全、工商管理、新闻出版、保密、信息和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建立部门间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联合执法机制,协同开展工作。
(二)制订工作计划,强化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工作计划,扎实推进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各项工作,并于2010年4月底前将本地区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总结和自查验收情况书面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牵头组织进行检查和验收,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省政府和国家测绘局。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工作为契机,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对地理信息保密的教育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测绘、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的专项活动,强化舆论和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开展警示教育,切实提高从事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测绘、依法经营、依法保密的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守地理信息机密,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