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关于印发《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计划(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发〔2009〕20号)的要求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制定本计划。
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试点启动阶段:2009年2月-2009年12月
目标: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的“难点村”治理试点工作。
(一)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保障体制机制(4月-7月)。
1.建立办事机构。省、市、县三级建立健全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确保有专人理事。县(市、区)要公布本地区“难点村”治理工作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进行法规政策咨询解答。
2.完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依托同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各成员单位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形成上下协调、左右联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3.落实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难点村”治理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
4.制定宣传教育方案。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印发的“难点村”治理工作宣传提纲为参考依据,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宣传教育方案,确定宣传教育形式。
5.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会议、文件、新闻媒体、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积极开展“难点村”治理的思想发动和宣传教育工作。
2009年7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难点村”治理保障体制机制建立健全情况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7月-8月)。
6.细化“难点村”认定标准。根据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制定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认定参考标准》,省、市指导县(市、区)制定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本地区“难点村”认定标准。
7.摸清底数。认真做好调查研究,根据认定标准,摸清本地区 “难点村”的数量、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影响后果等,建立“难点村”台帐。
8.对调查摸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分析报告。
9.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省、市、县三级要制定治理工作试点方案。
2009年8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将“难点村”台帐、综合分析报告、试点方案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做好试点工作,探索治理经验(9月-11月)。
10.确定试点单位。省、市、县三级分别按本地区“难点村”总数的20%安排确定试点单位。
11.组成试点工作组。工作组成员要熟悉农村政策法律,了解农村情况,有事业心和责任感。
12.做好培训。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参加治理试点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帮助他们掌握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基本方法。
13.抓好治理试点。工作组要进村入户摸清情况,找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县乡两级要定期分析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研究。省、市两级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政策研究。
(四)总结试点工作经验,部署全面展开治理工作任务(10月-12月)。
14.制定考核测评标准。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省(区、市)为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难点村”治理考核测评标准。
15.检查验收。省、市在县、乡自查的基础上,适时组织工作组对完成治理任务的试点单位进行抽查评估,了解治理效果,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经验。
16.制定治理方案和程序。省(区、市)根据试点经验和“难点村”的综合情况,制定带有普遍适用性、指导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县、乡三级根据省(区、市)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难点村”的具体情况制定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17.开展督导检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组成督导组深入各地开展调研督查,召开治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通报各地“难点村”治理情况。
2009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将本地区2009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试点先进经验、考核测评标准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参见附件)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二、全面治理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目标:全面推进现有“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18.组建全面治理工作组。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参加试点工作的干部为骨干,根据本地区“难点村”具体情况,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建工作组,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19.全面开展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纪委、中组部、民政部等12部委《关于开展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全国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深入“难点村”,宣传发动党员和群众,参照试点取得的成功经验,结合实际开展“难点村”的治理工作。
20.做好督查工作。省、市两级组织专门力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和各成员单位要针对治理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基层开展专项调研督导。
21.认真做好验收工作。省、市、县组织专门力量对已完成治理任务的“难点村”进行检查验收,依据本地区治理考核测评标准,验收合格的予以销号,验收不合格的要组织进行整改。
22.及时进行情况通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和省、市两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以各种形式(简报、新闻媒体等)通报各地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23.做好情况上报工作。县、乡要及时掌握“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定期向上报告。省级村务公开领导(协调)机构要及时掌握治理动态,汇总本地区的治理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前,各省(区、市)要将2010年度“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三、攻坚克难阶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
目标:重点攻克未合格的“难点村”治理任务。
24.制定攻坚克难方案。组织专门人员,对未合格的“难点村”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资料,查找深层次症结所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攻坚克难治理方案。
25.开展治理工作。县(市、区)组建联合工作组,在乡镇党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进驻“难点村”,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满足群众合理的愿望和要求。
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区、市)要将“难点村”治理工作总结和经过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花名册报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四、巩固提高阶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
目标:建立健全“难点村”治理的长效机制。
26.做好检查验收工作。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时,要对本地区已治理达标的“难点村”进行全面检查验收,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有效,不走过场。
27.做好满意度测评。治理工作基本结束时,要采取适当方式向本村党员、群众通报。组织村民代表对治理工作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向村民公布。根据测评情况,进一步完善跟踪治理的措施,确保在治理工作中尚未解决的突出问题继续得到有效解决。
28.做好工作总结。各地分别收集、整理材料,依次做好省、市、县三级工作总结,提炼当地专项治理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29.做好表彰工作。以省(区、市)为单位,对那些在专项治理中工作得力、方法适当、效果显著的优秀县(市、区)、乡(镇、街道)及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市、县两级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表彰优秀乡(镇、街道)和先进个人。
30.加强制度建设。制定适合当地情况的“难点村”治理工作规程,作为指导今后一段时期工作的操作指南。健全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村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11年11月30日前,各省(区、市)要将本地区三年治理工作总结报告、已完成治理任务的“难点村”花名册报送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
各地要以本工作计划为基础开展“难点村”治理工作,时间进度安排上不能迟于本工作计划的基本要求,各阶段工作安排可以交叉进行,确保“难点村”治理任务如期完成。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将适时表彰“难点村”治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进“难点村”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