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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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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部运行〔2009〕159号
【发布日期】 2009-08-05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工业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运行〔2009〕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主管部门:
  为及时了解掌握工业经济运行突发事件情况,完善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信息畅通,做好应对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办法》(2009年5月11日修订)要求,拟建立工业经济运行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范围
  工业经济运行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自然灾害等对工业造成损害的突发事件。报送内容包括灾害种类、时间,相关损失情况、人员伤亡、设施设备和财产损毁等;
  (二)因生产要素配置失调,影响工业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品突发性生产总量严重不足,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报送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原因、时间、地点、级别、影响程度;
(三)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需动用工业系统资源。报送内容包括动用工业品的种类、数量和动员生产等情况,以及需工业和信息化部协调事项。
  二、报送时限和报送方式
  (一)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发生地工业主管部门在报告当地政府的同时,要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并密切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确保信息的连续性。突发事件结束后,形成并上报整体情况。
  (二)按照《关于建立工业和通信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工信部安〔2008〕254号)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送工作。对工业经济运行产生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在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报告中,应包括事故对工业经济运行中产生的影响相关内容。
  (三)报告以书面材料(包括传真)为主,可附带音像图片等资料。紧急情况下,可先行电话初报,之后形成文字报告。涉密信息应遵守相关规定。
  (四)建立联系制度,请各单位于8月20日前将联系人、联系方式反馈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
  运行监测协调局联系人:曲国燊
  电话:010-68205285
  传真:010-68205284
  邮箱:qgsh@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总值班室电话:010-68205055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〇九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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