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关于转发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四项制度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09〕20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加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研究制定了《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和《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在系统内有一定的推广价值。
现将上述四项制度转发给你们,请结合辖区及本单位实际学习借鉴,不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煤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公正、严格、廉洁、文明执法,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行政执法效能。
附件 1.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2.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3.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
4.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监督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促进公正、公平执法,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监督,是指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所属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分局对本局相关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检查、考核、督促、纠正的活动。
第三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省局成立执法监督工作组,组长由主管执法监督的局领导担任,省局对分局的执法监督由安全监察一处、二处、科技装备处、事故调查处、人事培训处、政策法规处、纪检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省局对机关有关执法处室的执法监督由政策法规处、纪检室、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具体工作由省局政策法规处负责。
各分局要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监督小组,由主管执法监督副局长负责,明确一个部门负责执法监督且不少于一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人员,负责分局的执法监督工作,并统一对分局的执法案件进行审查监督。
第四条执法监督工作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行政执法监督的各项规定;
(二)组织开展各种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组织协调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提出改进行政执法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意见或决定;
(五)执法监督工作组成员参加案件审理委员会的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监督遵循监督执法与促进执法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确保依法行政。
第六条加强监督与自觉接受监督。省局和分局负责对本级和下级的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省局有关处室、各监察分局、煤矿安全监察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和本级机关对其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
第七条建立并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省局机关有行政执法责任的处室和各分局要确定执法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执法程序、工作流程、工作时限等,确定执法责任。在此基础上,开展执法监督工作。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和本级机关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等情况;
(二)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情况:
1.在煤矿安全监察中是否依法及时处理事故隐患;是否按法定程序执法、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否存在处罚中对基本相同或类似的违法行为有处罚不一致、显失公正的行为;是否规范使用执法文书;
2.是否存在超越权限,违法决定、处理安全监察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三)执法中有无不公正、不公平、不文明行为;
(四)是否存在假公济私,利用职权对控告人、申诉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处罚案件事前审查监督。对煤矿实施50万元以上经济处罚、核定能力45万吨/年以上的矿井(或采区)停产整顿、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处罚案件由省局事前监督,其它处罚案件由分局进行事前监督。事后通过抽查各类执法案卷文书、重大处罚案件备案、行政执法考核等多种形式进行执法监督。
定期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开展形式多样的定期监督和专项监督,创新方式方法。
(一)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办法》,每年在省局对各分局执法考核时开展执法监督;
(二)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每年在省局组织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时开展执法监督;
(三)通过对听证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督开展执法监督;
(四)每年组织召开一次行政执法监督研讨会,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研究对策;
(五)深入煤矿企业进行座谈了解或召开煤矿有关人员会议进行监督。
第十条对执法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作出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组讨论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被监督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实行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安全监察员在行政执法中造成的执法错误,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具体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影响机关效能建设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条省局和分局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畅通监督渠道,受理群众反应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和备案制度。认真按照《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试行)》的规定要求进行案件审理和备案。
第十四条在执法监督中发现本级或下级有违法执法、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可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执法监督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依法依纪进行执法监督,如实反映行政执法中的问题。
第十六条各监察分局根据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意见,加强内部执法监督。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办法
为促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使本辖区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执法人员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切实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考核原则
行政执法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二、行政执法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监察分局的行政执法考核。
三、行政执法考核领导机构
省局成立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省局主管行政执法监督的局领导为组长,省局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行政执法考核办公室(简称“执法考核办”),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政策法规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省局组织执法考核时,执法考核办组织成立考核小组,考核人员由省局主管领导及有关处室人员组成。
各监察分局应成立相应的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对各安全监察室的行政执法考核工作。
四、考核组织形式和考核时间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考核,由省局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领导,执法考核办组织。
每年度6月底,各监察分局应进行自考检查,将自考报告于7月上旬报省局执法考核办,执法考核办进行书面评议;次年1月上旬由省局执法考核办组织年度执法考核,各监察分局要在省局执法考核前进行自考,形成自考报告。
五、考核主要内容及考核评分办法
(一)机构设置、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35分)
1.建立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记3分。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所规定的安全监察职责,结合辖区内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建立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安全监察职责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每个监察员目标责任明确、具体。没制定执法责任制或没有将职责分解到人,不记分;目标责任不明确、不具体的,扣1分。
2.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记1分。在机关明显位置设置公开橱窗,公开内容包括:执法人员身份、行政处罚依据、行政执法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处罚决定、向社会承诺的有关事项、监督举报电话等。没有建立公示制度或没有设置公开橱窗的,不记分;公示不全的,缺一项扣0.5分。
3.建立健全内部考核制度。记4分。各监察分局对执法责任制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每年6月份和12月份进行2次全面自考,并要有自考记录或自考报告。无内部考核制度或没有检查记录、自考报告的,扣2分;未内部考核或是自考少1次扣1分。
4.建立健全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监察执法计划。记9分。根据省局年度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计划,结合辖区煤矿安全监察实际,制定分局年度安全监察执法方案,明确安全监察执法目标和“三项监察”内容、重点和措施,并认真落实执法计划。未按时报年度计划或月度执法计划一次各扣1分,内容不全扣1分;月度计划如需调整,应将调整方案报省局政策法规处批准后方可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方案在3日内报政策法规处备案,月度计划的调整未及时报批的,一次扣3分,调整后的计划未及时备案的扣1分,计划未落实的一次扣3分。
5.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记5分。各监察分局要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建立定期听取汇报、定期向地方政府报告或通报、联合执法机制及监察执法定期通报制度和定期向省局报告制度,未建立各项制度的,一项扣1分。
6.建立健全执法报告、执法统计和执法分析制度。记6分。每月5日前将本月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和上月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执法分析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和调度统计室。未报告或上报不及时,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分析报告内容不详实、过于简单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7.建立健全并落实案件报批、审理、备案制度。记7分。重大案件及时提请省局审委会审查,其它案件由分局审委会审查。有制度、有审理委员会,及时报批、认真审理、及时备案且备案材料完整。无制度或无审委会的,不得分;应审委会审理的案件,未审理或未及时审理,每件扣2分,扣完为止;未备案或备案不及时、备案材料不完整的,每件扣1分,扣完为止。
(二)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情况(55分)
8.认真实施年度安全监察执法计划,做好“三项监察”。记10分。各分局认真落实年度监察执法计划和月度执法计划,发现一次未按计划落实的,扣2分。对辖区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要做到有检查、有处理,对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要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特别是要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抽查10件,应该复查不复查也未移交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复查的、应该处罚不处罚的,有一件扣2分,扣完为止。
9.深入基层进行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记4分。安全监察人员要深入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和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每月下基层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天数:分局局长书记不少于8天,副局长(正副监察专员、正副调研员)不少于11天,其他监察人员不少于15天。须达到规定天数。达不到规定天数按比例扣分。
10.重大事故隐患监控治理和责任追究。记6分。定期排查登记,挂牌督办,落实责任,督促限期治理,并及时向重大事故隐患单位所属上一级政府报告,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未实施该项制度的,不记分;逾期未解决重大事故隐患,一项扣1分;有一项应通报、提交、送达而未通报、提交、送达的,扣1分。
11.监察执法案件程序合法。记6分。严格按行政监察执法程序,履行安全监察执法职责,所办案件无违反程序现象。有一件违反程序,扣2分;有一件因违反程序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2.监察执法案件实体合法。记6分。所办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有一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分;有一件因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而被撤销或败诉的,不记分。
13.保证文书质量。记6分。按当年度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中规定进行折算分数计分。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该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该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考核得零分。
14.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记4分。按规定或按上级指示受理群众举报。举报信件、传真件隐匿、丢失、有意不报及向他人泄密的,不记分;受理不及时的,一件扣1分。
15.严肃事故查处。记4分。依法严肃查处煤矿伤亡事故,接到事故报告(举报事故初步查实)后要立即逐级上报,事故调查程序、调查组人员组成符合有关规定,原因清楚、定性准确、处分得当,调查报告内容齐全、文字准确,在法定期限内结案。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定性不准的,不记分;调查报告(抽查10份)内容不全或有明显文字错误的,每处扣0.5分;有一起案件不能按期办结的,扣2分,扣完为止。
16.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记9分。监察分局每半年度至少听取一次辖区内有关设区市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情况汇报,少一次扣1分;每半年至少向辖区内有关设区的市政府通报一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未通报或不及时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的市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半年至少1次,向县(市、区)政府通报煤矿安全监察情况每季度至少一次,通报不及时或未通报的,一次扣1分;向设区市、县(市、区)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每半年至少1次,少一次扣1分;对监察执法和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有关地方政府提交加强和改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建议书,向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送达加强和改进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不及时或没有提交或送达的,一次扣1分;监察分局半年向省局报告一次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未按时报告的,少一次扣分。
(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10分)
17.认真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记3分。做到“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公示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的,及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告知;并出具书面凭证。以上内容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1分。
18.对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查。记3分。对行政许可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工作要按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条件的,不得批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不记分;对符合规定条件但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办理完毕的,每件扣1分。
19.对行政许可的事项实行动态监督检查。记4分。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或事项不再具备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发现有一件应撤销未撤销的,不得分。
为督促重点工作的落实,省局可根据需要对小项考核内容和分值进行局部调整,并提前通知各监察分局执行,具体以下发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为准。
六、考核结果
(一)实得分在90分(含本数)以上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二)实得分80-90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达标单位;
(三)实得分低于80分的,为本年度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
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本单位因行政执法工作出现被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案件的,原则上不得评为行政执法考核优秀单位。
七、奖惩
对行政执法年度考核优秀单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通报表彰;对行政执法考核不达标单位,省局给予黄牌警告,当年不能被评为文明单位。
行政执法考核结果将纳入省局综合考核体系,对在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中,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嘉奖;对不能落实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安全监察工作不力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冀煤安监字〔2004〕79号)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考核评分表.doc
附件3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检查办法
第一条为了提高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文书制作水平,促进精品案卷,进一步规范监察执法行为,省局决定对各分局的监察执法案卷进行评比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局成立由主管局领导任组长,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评比检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查小组”)。 评查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评比检查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评比检查的执法文书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监察执法工作中各分局可使用的十八种制式文书。
第四条每年第三季度由评查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处室人员和各分局熟悉法律法规及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名监察人员对各分局上一年度七月份至当年六月份的监察执法案件归档文书进行评比检查。
每个分局共查20套案卷,其中分局自己推荐5套,评查小组随机抽查15套。
第五条优秀案卷标准:
(1)案卷制作单位对该案件具有执法主体资格;
(2)依照法定程序需要使用的文书种类制作齐全,不缺少种类,整套案卷文书完整;
(3)整套文书均按照规定的格式准确填写各栏目内容,不错、不空;
(4)对违法行为事实的填写,做到准确、精炼,叙述性强且不修饰不啰嗦,证据确凿充分;
(5)整个执法过程程序合法、处罚结果正确、依据的法律条款准确适当;
(6)整套文书文字书写工整、语言表达准确、标准,不会引起歧义;
(7)含3万元(含)以上重大处罚案件的案卷。
第六条根据上述标准,按照执法文书评比计分细则计算每个案卷中应使用文书的得分,每份文书满分为100分。
第七条因参加评比的个案案件本身的原因不需要使用某种文书的,不参加计分;应使用的文书未使用的作为缺少文书种类扣分,该种文书不得分。
第八条每个案卷中各种应使用文书的得分之和的平均分为该案卷的得分。
第九条参加评比检查的全部案卷中,符合优秀案卷标准并且单个案卷得分前十名的,被评为行政执法优秀案卷。
第十条各分局参选案卷总分的平均分为该分局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得分。90分(含)以上为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80-90分为执法文书制作达标单位,80分以下为不达标单位。
第十一条对评选出的优秀案卷每个奖励1000元,并进行通报表彰;对执法文书制作优秀单位、达标单位进行通报表彰,不达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将该次对分局执法文书制作水平的评比得分作为年终行政执法考核中“保证文书质量”一项的考核结果,优秀单位和达标单位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与“保证文书质量”一项考核满分的积为行政执法考核中“保证文书质量”一项的考核得分,不达标单位该项得零分。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执法文书检查评比办法》(冀煤安监办字〔2003〕15号)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执法文书评比计分细则
1.案卷首页(100分)
“案由”填写齐全,用词简洁且准确的,记15分,填写啰嗦且用词不准确的,扣10分;“处理结果”能将某一案件处理结果用准确的文字完整表达且简洁的,记15分,填写不能做到简单明了、准确且表达不完整的,扣10分;立案时间、结案时间、案卷的件数和页数、归档号、承办人、归档日期、保存期限填写齐全的,每空各记5分,漏一处未填写的扣5分。
2.档案卷内目录(100分)
能够真实完整的体现某一行政处罚案件档案卷内的全部情况,“文件原编号”、“文件日期”、“标题”、“文件所在页号”与该案件所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内容做到一一对应无误的,每项记20分,每一项中有一个空不能做到一一对应的,扣2分,扣完为止;“备注”一项满分记20分,档案内如果有复印件的在此栏内注明,没有需要注明的的不扣分,该注明未注明的,漏一个扣5分,扣完为止。
3.现场检查笔录(100分)
页码、被检查单位(人员)及基本情况、检查地点(路线)及检查时间填写齐全、正确,记20分,漏填或错填的,每一空扣2分。注明“出示了执法证件”记5分,未注明的,该项不得分。检查人、陪同检查人员、记录人签字齐全的,记10分,漏填或错填的,每一项扣3分。
“检查情况”的记录用语准确、规范的,记10分,记录用语不准确、不规范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检查过程中的时间、地点、情节叙述清楚的,记20分,时间、地点叙述不清楚,每项扣2分,情节中有一项不清楚的,扣5分,扣完为止;用语平实、叙述性强,无修饰成分的,记10分,叙述性不强、用词不够平实有修饰成分的,扣5分;无错别字的,记5分,有错别字的,每错一字扣1分,扣完为止;无约束性内容的,记5分,出现约束性内容的,扣5分。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且表达明确的,记5分,意见未表达的扣5分,表达不明确的,扣2分;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检查日期填写准确、齐全的,记5分,漏填或错填的,一处扣2.5分。
整个文书中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的,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5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4.现场处理决定书(100分)
分局使用执法文书时,在文书正文开头将“局”划掉,文号、被监察单位名称、日期填写正确、完整的,记10分,未划掉“局”、漏填或错填一项,扣1分;
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清楚,使用语言规范、平实、无修饰性语言的,无错别字的,记35分,时间、地点一项不清楚的,各扣5分,情节不清楚的,扣15分,语言不规范、有修饰性语言的扣5分,有错别字的每字扣1分,扣满5分为止;现场处理决定内容中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处理依据准确、适当,处理方式得当的记45分,一项不准确或不适当的,扣15分。
现场执法人员、被检查单位收件人的签字、日期齐全的,记5分,漏填一处扣1分;尾部文书制作时间填写齐全正确并加盖公章的,记2分,时间未填写或错填的扣1分,未盖章的,扣1分。
整个文书中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的,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3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5.撤出作业人员命令书(100分)
文号、被监察单位名称填写齐全正确记3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检查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填写正确齐全,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违法事实发生地点准确详实,记2分,意思表达含糊不清的,扣2分;对违法事实的叙述平实无修饰、情节清楚、语言规范,无错别字的,记35分,事实叙述不清楚或用语不平实或语言不规范的,每出现一种情况扣10分,有错别字的扣5分,错一字扣1分,扣完为止;撤人范围、恢复生产条件明确,命令时间及时,记45分,撤人范围不清、恢复生产条件不明、命令不及时的各扣15分;作业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且表达明确的,记3分,意见未表达的扣3分,表达不明确的,扣2分,作业现场负责人、执法人员签名及检查的具体时间准确填写的,记3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加盖公章,记2分,未盖章的扣2分。
整个文书中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的,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3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6.复查意见书(100分)
文号、被监察单位名称填写齐全正确记3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检查日期填写正确齐全的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数量填写准确,记2分,错或漏填的扣2分;相关的现场处理决定及对应的《现场处理决定书》文号填写准确,各记5分,现场处理决定填写不清楚的,扣3分,《现场处理决定书》文号错填的,一处扣1分;划掉“局”记3分,否则扣2分;正确选择复查前提,记5分,否则扣2分;复查及时,复查意见清晰明确,用词准确不含糊、啰嗦,记55分,复查不及时扣20分,复查意见表述模糊不清的,扣20分;被复查单位签署意见且表达明确的,记10分;复查人员及收件人签字、日期齐全,记5分;加盖公章,记2分;
整个文书中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的,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3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
依照执法程序应复查而未复查的,本文书不得分。
7.立案决定书(100分)
文号填写齐全正确,记5分,漏填或错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案由”描述用语准确、清楚简练,记20分,用语不准确,意思不清楚且啰嗦的,扣20分;“案情摘要”用简明扼要的语言,准确地将本案监察执法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行为及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的条款写明,记50分,时间、地点不清楚的扣10分,具体违法行为表述不清的,扣30分,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不清楚准确的,扣10分;立案时间、指定承办人填写齐全,记5分,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承办人意见、签字齐全,记5分,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审批人意见、签字、日期填写齐全,加盖公章,记10分,漏填一处或未盖公章的,扣2分;整个文书中书写整齐无修改补充的,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3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记2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8.调查取证笔录(100分)
页码、时间、地点、调查事由、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填写齐全,记20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调查人、记录人签字齐全,且不少于2人,记10分,填写不齐全的扣5分,少于2人签字的扣5分;亮明身份、交待政策清楚的,记10分,未亮明身份或交待政策不清楚得,各扣5分;调查内容切题,逻辑性强,语言规范的,记40分,调查内容不切题的扣20分,提问没有逻辑性的扣5分,语言不规范的扣5分;被调查人在笔录末尾签署意见且意见表达明确并填写签名、签字时间、摁手印的,记10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5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5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9.行政处罚告知书(100分)
文号、被处罚单位名称填写齐全,记5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清楚,语言规范,记20分,时间、地点、情节不清楚的,各扣5分,语言不规范的扣5分;违法行为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的条款写明、拟处罚依据填写准确的,记30分,漏填或错填的,一项扣15分;拟处罚额度使用大写的,记4分,否则扣2分;拟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自由裁量标准的,记5分,否则扣3分;正确选择出被通知的行政相对人是单位或个人(2处),记5分,错选或未选的,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
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方式得当,将现场陈述、申辩的括号内打钩,记5分,未打钩的,一处扣2.5分;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要告诉对方可以申请听证,并将听证机关名称准确填写,记5分,未告知对方听证权利或未填写听证机关的,扣5分;行政相对人意见、签字、收件人签字、告知人签字齐全,记5分,一处不全的扣2分,扣完为止;本单位信息齐全、正确,记6分,错填或漏填一处的扣2分,扣完为止;有盖章,记3分,未盖章扣3分;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行政相对人摁手印的,记4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3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0.听证笔录(100分)
页码、时间、地点准确齐全填写,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听证主持人、记录人签字填写清楚,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听证记录”是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的全过程,分两部分,第一部分包括听证正式开始前必须进行的形式上的程序:宣布听证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组成人员、交代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宣布听证纪律,这部分要做到用语准确、不错不漏,记30分,漏一项扣10分,扣完为止;第二部分听证实质上的内容:案件承办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拟行政处罚建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质证和申辩;听证主持人向有关人员的询问;案件承办人、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最后陈述,均要记录详实,记50分,记录不准确详实,漏一项扣15分,扣完为止;除主持人记录人员外所有其他参加听证的人员均在笔录末尾签名或押印,记10分,漏一人签字或押印的,扣2分,扣完为止。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相关人员摁手印的,记2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2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1.行政处罚决定书(100分)
文号填写准确齐全,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正确选择出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记1分,未选择或错选的不得分;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填写正确,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属于可以申请听证的处罚案件,本文书制发日期应该是在行政相对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后,或者应为《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三天后,记3分,否则不得分;发现违法事实时间、地点、情节清楚,语言规范,记20分,如时间、地点不清楚,各扣5分,如情节叙述不清楚,容易对违法事实引起歧义的,扣10分;违反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程的条款填写清楚准确的,记20分,不准确的不得分,未写明具体条款的扣10分;处罚依据准确适当,记20分;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自由裁量标准,记14分,处罚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扣10分,超越自由裁量标准的,扣4分;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大写,记2分,否则扣2分;相对人自动缴纳罚款日期必须是本文书送达后第二天起开始计算的十五天内,记2分,计算错误的,不得分;银行、帐号、地址无误,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告知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方式得当,记2分,错填或漏填的不得分;加盖公章,记2分,未盖章不得分;重大案件应向省局及时备案,记3分,未备案或未及时备案的,不得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3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2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2.行政处罚(行政复议)送达收执(100分)
文号、制发日期准确齐全,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送达文书、文书字号、送达地点、送达方式填写齐全,各记15分,错填或漏填一处该处不得分;正确选择出受送达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记5分,未选或错选的不得分;受送达单位或个人签名、签署日期填写齐全,记6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送达人签字、签署日期填写齐全,记6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送达时间”本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在7日内送达,记10分,时间不对的不得分;加盖公章,记4分,否则不得分。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3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2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3.强制执行申请书(100分)
文号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0.5分;正确选择出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记2分,未选或错选的不得分;正确选择出被申请单位或个人(对选择的结果打钩),记2分,未选或错选的不得分;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准确填写,记6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被申请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填写准确齐全,记10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对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案由,用语规范、简练,叙述清晰,记15分,用语不规范且啰嗦的,扣4分,叙述不清的扣6分;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记2分,错划或未划的,不得分;作出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填写准确齐全,记4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准确填写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即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及“行政处罚决定”的字样,记10分,文号填错或未填的,扣5分,将“行政处罚决定”错填的,扣5分;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严格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决定给予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对于未按时缴纳的罚款要将滞纳金数额计算准确并填写清楚,记20分,未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决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扣10分,未填写罚款滞纳金的,扣10分。提交申请的人民法院必须是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记5分,否则不得分;
签发人、签发时间、发送时间、发送方式、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记6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加盖公章,记2分,否则不得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10分,否则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4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4.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建议书(100分)
文号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0.5分;主送单位准确填写,记4分,主送单位不明或错误的,不得分;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记4分,错划或未划的,一处扣2分;本文书中有两处需要有附件,附件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一处如果是附有关的文书,文书必须符合制作规范,记20分,否则根据情况酌情扣分,第二处提出的监察意见既要有高度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针对性、可行性,因为主送单位是地方人民政府因此语气要合适,不宜使用命令句式,记30分,否则根据情况酌情扣分;将处理意见反馈的时间及制作文书时间准确填写齐全的,记10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将提出的监察意见份数、页数准确齐全填写,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签发人、签发时间、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记6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报送单位名称准确填写,记4分,错填或漏填,不得分;加盖公章,记2分,否则不得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10分,否则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4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5.加强和改善安全管理监察意见书(100分)
文号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0.5分;主送单位准确填写,记4分,主送单位不明或错误的,不得分;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记4分,错划或未划的,一处扣2分;本文书中有两处需要有附件,附件内容、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一处附件内容要求所提问题清楚准确,用语规范,叙述简练,记20分,否则根据情况酌情扣分,第二处提出的监察意见既要有高度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有针对性、可行性,由于主送单位是地方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因此语气中要体现出严肃严格,记30分,否则根据情况酌情扣分;将处理意见反馈的时间及制作文书时间准确填写齐全的,记10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将提出的监察意见份数、页数准确齐全填写,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2分;签发人、签发时间、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记6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报送单位名称准确填写,记4分,错填或漏填,不得分;加盖公章,记2分,否则不得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10分,否则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4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6.移送书(100分)
文号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0.5分;主送单位准确填写,记3分,主送单位不明或错误的,不得分;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记6分,错划或未划的,一处扣2分;准确填写行政相对人的名称,记4分,错填不得分;对违法事实的叙述清楚准确完整,用语规范简练,记25分,事实叙述不清楚的扣20分,用语不规范且啰嗦的扣5分;违法行为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适用准确,记10分,否则不得分;处理的依据准确适当,记10分,否则不得分;处理内容合法准确,记10分,否则不得分;要求主送单位履行的执法行为准确、合法,记10分,否则不得分;文书制作单位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均填写准确齐全,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移送的材料份数、页数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文书制作时间清楚准确,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加盖公章,记2分,否则不得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5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3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7.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100分)
文号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0.5分;主送单位准确填写,记4分,主送单位不明或错误的,不得分;将文书中“我局(分局)”中的“局”划掉,保留“分局”,记2分,错划或未划的,一处扣1分;将文书中的“贵院(局)”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正确选择,记4分,未选或错选的,不得分;准确、简练填写移送案件的案由,记10分,否则酌情扣分;准确简练地填写违法行为的事实、违反的有关法律法规条款,记30分,违法事实不清楚的,扣15分,违法依据不准确、具体的,扣15分;准确填写涉嫌要被定为何罪名,记10分,否则扣10分;准确填写移送依据的,记10分,否则不得分;要求主送单位依法履行的具体执法行为清楚、准确,用语简练规范,记10分,否则酌情扣分;移送的材料份数、页数准确齐全填写,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签发人、签发时间、发送时间、发送方式、送件人、送件时间、收件人、收件时间填写准确齐全,记5分,错填或漏填的,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文书制作时间清楚准确,记1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0.5分,扣完为止;加盖公章,记2分,否则不得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记5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3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18.案件结案报告(100分)
页码填写齐全,记2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承办人意见、至少两名执法人员签字、签署日期准确齐全填写,记4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审批人意见、签字、签署日期填写准确齐全,记5分,错填或漏填一处扣1分;写清案发时间、地点及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记20分,时间、地点不清楚的扣15分,行政相对人情况不清楚的,扣5分;立案调查、审理情况及主要违法事实叙述清楚,用语简练且规范的,记35分,事实叙述不清楚酌情扣分,用语不规范啰嗦的扣5分;行政处罚情况准确清楚,记10分,对行政处罚情况叙述不清或表述模糊的,扣5分;结案的理由充分的,记10分,理由不充分的,不得分;结案日期不得超过规定,记4分,日期超过规定且未经允许的扣3分。
整个文书无修改补充,或修改补充处有相关人员摁手印的,记5分,否则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整个文书无错别字的,记5分,错一个字扣1分,扣完为止。
附件4
河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
为推进依法行政,认真履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责,促进办大案、要案,解决重大安全隐患,决定在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具体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该制度的重要性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是我们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肩负着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建立定期通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制度,可以更好地促进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认真履职尽责,促进辖区煤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好转。
二、定期通报的内容
按照有关规定,在行政执法中实施3万元及以上经济处罚、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止生产、暂扣、吊销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被处罚煤矿(个人)名称、处罚案由、处罚时间、处罚经济数额、案件发现人等情况。
三、定期通报时间
每季度进行一次对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的通报。
四、有关要求
各监察分局、机关各处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制度,充分做好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并按要求及时对重大处罚案件进行备案,并于每季度3日前将上季度重大行政处罚情况报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