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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北京电视台综合频道进行高清、标清同播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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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9-08-1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北京电视台综合频道进行高清、标清同播的批复

8月17日,广电总局同意北京电视台综合频道进行高清、标清同播的批复。批复说,你局《关于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高标清同播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电视台综合频道从2009年9月28日起进行高、标清同播。同播的高清频道,使用原频道名称、呼号、标识,播出高清节目时应在屏幕右上角标注“高清”字样。高清频道开播时的节目同播率和高清播出率要高于50%,2010年起要高于70%,2011年力争达到全高清播出。高清频道18:30-23:00时段必须全部播出高清节目。该频道通过歌华有线接入,在北京市范围内覆盖,节目不得加密,不得收费。
  你局要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加快高清电视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广电总局和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推进高清电视从制作、播出到传输、接收等环节的一体化发展。要督促和协调电视台、有线网络等部门,统筹做好高清电视发展的各项工作,推进数字化改造,提高高清节目质量,加强高清频道宣传推广,加快高清机顶盒的生产和安装,不断提高广播电视的整体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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