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国门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地区和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北京国门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第23次区委常委会议和第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国门商务区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北京国门商务区(以下简称“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工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顺义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顺义新城第28、29街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西起天柱东路延长线,东至六环路,南临首都机场南线高速路,北接首都机场征地界,总体规划19.65平方公里,其中可开发建设用地约9.64平方公里。
第三条 商务区的开发建设应严格遵循工业化和城市化同步推进、城乡和谐发展、规划先导、效益优先、功能配套、以人为本等原则,加快建设成为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的新型高端产业功能区。
第四条根据《顺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和《顺义新城规划2005年-2020年》的相关要求,商务区作为首都临空经济区的重要功能组团,产业发展定位为大力发展以总部型商务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服务业,重点吸引航空、金融、建筑、高新技术和文化创意等行业,促进临空经济区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商务区的详细规划,要充分体现商务区的发展功能,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进行制订。
第五条商务区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等要公开发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区政府在商务区设立的北京国门商务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商务区管委会”,区政府派出机构),代表区政府行使商务区建设管理的职能和权利,统筹规划并负责商务区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社会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在商务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第八条商务区管委会协调、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商务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九条区政府授予商务区管委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制定商务区总体开发计划,全面落实商务区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商务区各项行政管理办法和措施,并严格遵守和实施。
(三)全面负责商务区招商引资工作,统一组织协调商务区各种招商活动。按照商务区各功能组团总体规划和功能定位,负责制定商务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并有计划的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四)商务区各功能组团由依法确认的主体开发机构进行开发建设。各开发主体要在商务区管委会监管下,负责功能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外融资工作,协助商务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并负责工程项目投资、招投标等事项。
(五)协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商务区内各项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经营性基础和城市安全等设施;协同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收费标准。
(六)协调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对辖区内经营性单位的各项社会经济指标进行定期统计、汇总、分析、上报和公布。
(七)协助相关主管部门设立党政工团、商会协会等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党务、商务活动。
(八)协助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商务区内的工商管理、劳动人事、安全生产、数据统计、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综合治理和人口计划生育等相关工作。
(九)制定商务区投资项目入驻标准,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低效益的项目进入商务区。
(十)统一对外宣传、推广商务区的形象与品牌。
(十一)对商务区内开发主体的开发建设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和管理。
(十二)区政府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三章开发建设
第十条商务区管委会应根据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和社会管理与服务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商务区总体规划和发展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商务区管委会及相关属地部门应依法对商务区辖区内现有的不符合本区产业导向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单位进行收购、调整和置换。
第十二条商务区开发建设涉及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事项时,应由商务区管委会会同相关属地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办理。
第十三条商务区规划范围内,除依法获得政府授权的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外,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征用辖区内土地。
第十四条商务区规划范围内涉及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的调整、修改应由开发单位及土地权属单位向商务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再由商务区管委会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政府职能部门和各类企业在商务区规划范围内实施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等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同时征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商务区管委会的意见。
第十六条商务区内现已获得国有出让、划拨的土地、房产,产权单位如需改变土地性质、新建投资项目、改扩建工程等,应向商务区管委会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商务区规划范围内现已被规划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以租赁、合资、合作等形式进行使用、占用时,需经商务区管委会及相关属地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投资管理(招商引资)
第十八条商务区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服务,实行“一站式服务”,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单位在征得商务区管委会同意后,对各功能区所安排招商投资的项目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立项。商务区管委会及土地开发单位应对其土地使用方式、产业类型、经营模式、投入产出强度、劳动安全、环境保护等内容,按照相应规定和标准核准后再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条对入驻商务区的投资项目的税收分配方式,已经明确的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商务区统一对外招商引资,打造品牌,在原统计情况不变的情况下,各相关属地政府和部门,应将商务区规划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分类统计并报商务区管委会。
第五章社会管理
第二十二条商务区管委会应加大对入区企业的管理、服务力度,建立、健全各种服务机构、组织。对于辖区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村委会及成片居住社区,其社会管理渠道、方式不变。
第二十三条商务区管委会积极组织、推荐本地区劳动力资源为入区企业所使用,积极组织本地区各类专业公司进入商务区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