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请照此执行。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天津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是2008年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的一项重要工作,这一工程直接关系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市的工作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在全市中小学校开展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台风、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从2009年开始,用两年的时间,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中小学校舍进行抗震加固、迁移避险等防灾工作,提高综合防灾能力,确保实现学校校舍安全使用。
二、实施范围和主要内容
校舍安全工程覆盖全市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包括普通小学(含教学点)、普通初级中学、初级职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普通高级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含工读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一)对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排查鉴定。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包括专业技术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不含在建项目)进行逐栋排查,要按照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在重点考虑抗震加固的同时,结合本区域内地质、地貌等实际情况,加强山区地区的防滑坡、防泥石流和沿海地区、库区周边的防洪、防台风的排查工作,并形成对每一座建筑的鉴定报告。2008年5月以后已经过排查并形成鉴定报告的校舍,可不再重新鉴定。
(二)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规划和方案。根据排查、鉴定结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区县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及学校现代化标准建设的总体安排,委托有资质的部门科学制定中小学校舍加固工程的方案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三)分类别、分步骤实施校舍安全工程。2009年10月底以前完成排查鉴定工作。经过鉴定,对维修加固后可以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校舍,要按照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改造加固;对危房和不具备维修加固条件的校舍,要拆除重建;对根据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及学校现代化建设总体规划的安排,确定需要调整的危房校舍,可不需改造加固,但必须确保拆除,不得使用。2010年完成全部加固改造任务。
2009年7月经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总体方案的批复》(津发改社会〔2009〕693号)确定的11个有农业的区县、196所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仍作为天津市校舍安全工程的组成部分,继续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拟定的天津市农村中小学校舍加固及功能提升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9〕93号)执行。
(四)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依据排查鉴定情况逐栋建立安全档案,并纳入全国中小学校舍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反映中小学校舍安全基本情况。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
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由天津市学校校舍抗震安全排查及加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地震局等部门参加领导小组并根据职责分工开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各区县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本地区的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是校舍安全的责任主体,对本区县校舍安全工作负总责,要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中专、市教委直属学校等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上述学校的信息采集及上报工作由所在区县校舍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后上报。
四、资金安排和管理
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所需资金主要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市财政对财力困难的区县给予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具体比例是:对汉沽区、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和静海县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加固工程,市财政补助2/3;对其他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加固工程,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各区县财政要切实加大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及时到位,防止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我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
健全工程资金管理制度。工程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能顶替原有投入,更不得用于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严格杜绝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专款。要保证按工程进度拨款,不得拖欠工程款。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实行政府采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4号)中有关减免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性收费等优惠政策。具体免除包括大配套费、合同审查费、招标服务费等。
五、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各区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实施和管理,并对校舍安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教育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细则〉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09〕14号)要求,组织对辖区内校舍进行逐一排查、鉴定,建立本地区中小学校校舍的安全档案和校舍基本信息库。
(二)制订本地区的工程总体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项目改造方案。
(三)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设立资金专户,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
(四)保证工程建设用地。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工程建设收费。
(六)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办理基建财务决算等各个环节工作。
(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定期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市和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程建设的检查和监督,对工程实施情况组织督查与评估。校舍安全工程所有项目公开招投标,建设和验收的全过程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要委托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进行全程跟踪审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加固工程学校项目的监察,重点是检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政令畅通。同时,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舍安全工程各个环节全过程的监管。
建立健全中小学校舍加固工程质量与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因学校危房倒塌和其他因防范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导致师生伤亡的地区,要依法追究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建设、评估鉴定、勘察、设计、施工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也要对项目依法承担责任。要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跟踪监督。对挤占、挪用、克扣、截留、滞留、套取工程专项资金和违规乱收费或减少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影响工程目标实现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