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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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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发〔2009〕174号
【发布日期】 2009-12-15
【实施日期】 2009-12-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意见
民发〔2009〕1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民政新闻宣传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在各级民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和领导下,民政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和明显的成效,但与民政事业发展和社会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为进一步做好民政新闻宣传工作,推动民政媒体改革和发展,充分发挥民政新闻宣传工作在民政事业发展、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重要性
  (一)民政新闻宣传是民政工作的公众舆论渠道,通过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解读,传播党和政府的民政政策、决策和民政工作业绩,展示新时期民政人风采,塑造民政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良好形象。
  民政新闻宣传是民政对象的代言人,通过信息收集、舆情分析、下情上达,反映群众疾苦和呼声,推进决策参考,维护民政对象的合法权益。
  民政新闻宣传是民政事业的促进者,通过褒扬先进典型、批评消极现象、介绍成功经验,激励、鞭策民政工作者,感染社会公众,赢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二)民政新闻宣传工作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真实、准确、客观、全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民生、贴近民政、贴近民政对象。要坚持改革创新,实现观念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创新,不断提高民政新闻宣传水平。
  二、充分发挥媒体的新闻宣传作用
  (一)高度重视和运用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社会影响力,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积极争取新闻媒体对重大典型、重大事项的宣传。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和部门要经常与新闻媒体沟通情况,加强策划,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高度重视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在民政新闻宣传中的作用和影响,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网络发言人和网络评论员,积极引导网上舆情。要加快民政门户网站的网站群建设,建立有效的网站管理和信息更新机制,将民政门户网站建成民政新闻宣传和沟通互动的重要平台。
  高度重视《中国社会报》、《中国老年报》、《中国民政》等民政媒体在民政新闻宣传中的生力军作用,发挥民政媒体更加熟悉民政政策、更加了解民政业务、更加贴近民政对象的特点,深入解读政策,及时传播信息,促进社会各界加深对民政的了解。要积极做好民政报刊的订阅工作,发挥其指导工作、鼓舞干劲、陶冶情操的作用,扩大民政报刊在系统和社会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配合民政媒体做好通联队伍和记者站建设。
  (二)民政媒体要不断提高可读性。可读性是媒体的生命之根、发展之源,直接影响和决定民政新闻宣传的效果。民政媒体要立足民政事业,面向社会相关公众,传播社会信息,推进社会建设。要努力培育自己的名记者、名编辑、名栏目。要安排部属主要媒体派记者驻部,并按规定列席部务会、部长办公会等决策会议,充分发挥驻部记者的优势,及时掌握和播发民政重要新闻信息。部管报纸一般不发表部领导讲话和一般文件原文,可选择其中有新闻价值的内容进行报道。要突出对工作亮点、鲜活事例、生动人物和社会关注点的报道,增加深度报道,避免雷同、空泛和公文化。
  (三)民政媒体要以中央推进文化事业单位改革为契机,加快自身发展,力求做大做强。要适应市场化挑战,不断深化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增强内在活力和动力。要顺应媒体数字化发展趋势,拓展自身发展空间,实现新的增长。要坚决执行国家有关新闻宣传的法律法规,严肃纪律、安全运行。
  (四)部机关各司局和各地民政部门要主动向媒体提供新闻线索、新闻通稿、新闻背景材料,积极接受媒体采访,回答媒体和网民提问。要认真做好新闻审核把关工作,确保新闻准确性。
  三、完善民政新闻宣传工作机制
  (一)制定和完善新闻发布工作规程,确保新闻发布工作有章可循、规范有序。部机关实行民政新闻分类管理,对重大新闻、热点敏感问题,实施归口管理,由部统一组织发布,或授权业务主管司局发布;对有明确政策依据的一般新闻,可由业务主管司局自主发布。对媒体的采访要求,区分重大、敏感、一般等情况,分别采取由新闻办组织协调、报新闻办备案、业务主管司局自主决定等方式处理。
  (二)建立定期新闻通气制度。部机关由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有关业务部门参加,定期分析重要新闻信息,研究制定阶段性、专题性新闻宣传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根据需要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记者见面会、集体采访、个别商谈、现场观摩、网络互动等方式,及时与中央主流媒体沟通或协调部属媒体实施。
  (三)健全新闻发言人机制。根据民政业务特点设双发言人或多发言人,承担日常新闻发布工作。部机关各司局和地方民政部门要明确本单位新闻负责人,综合处(科、办公室)要确定专人作为新闻联络员。
  (四)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应急机制。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报道的有关要求,设计应急预案,明确报道原则,加大组织协调,规范发布程序,加强舆情研判,并强化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各级民政部门对当地发生的民政重大新闻事件或突发事件要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根据需要及时通过民政媒体和社会媒体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新闻发布和管理信息化,提高新闻发布工作的效率和主动性。部机关各司局、直属单位要充分利用民政部新闻口径知识库,挖掘新闻资源,规范审核流程。民政部新闻口径知识库适时向地方民政部门开放,以实现新闻信息的共享和口径统一。
  四、切实加强对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的领导
  (一)民政部成立由分管新闻宣传的部领导任组长,部新闻发言人、业务司(局)和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民政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门工作机构,与部新闻办合署办公。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一手抓业务发展,一手抓新闻宣传,把民政新闻宣传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安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和实施重大政策措施、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及安排重要会议、活动时,要同步研究新闻宣传方案,确定新闻宣传的方式、内容和要求,并认真组织落实。各级民政领导干部要提高同媒体沟通的能力,与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尊重新闻舆论的传播规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三)建立健全民政新闻宣传工作推进机制,通过好新闻评选、专题研讨、工作会议等形式,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主流媒体和民政媒体做好民政新闻宣传工作。
  (四)加大对新闻宣传工作经费的投入,结合使用业务部门、业务项目的宣传经费和资源,形成民政新闻宣传的合力。要保证新闻宣传工作经费的落实,配备必要的办公条件和设备,增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能力。
  (五)加大新闻宣传培训和干部交流力度,不断提高民政系统新闻工作干部、业务干部和民政媒体采编人员的综合能力和素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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