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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中国妇幼保健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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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民函〔2010〕3号
【发布日期】 2010-01-1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民政部关于中国妇幼保健协会成立登记的批复
民函〔2010〕3号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发起人:
  你们关于成立中国妇幼保健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决定准予中国妇幼保健协会成立登记。该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卫生部。
  中国妇幼保健协会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我部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增进妇女儿童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  协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  协会的组织机构代码、印章式样、银行账号以及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应及时报我部备案。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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