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受理唐县大枣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发布日期】 2010-02-24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受理唐县大枣等产品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

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经河北、辽宁、黑龙江、江苏、江西、四川、贵州等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及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初审推荐,我局依法受理了唐县大枣等10个产品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有关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

初审机构

产品名称

地方政府建议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地方政府界定保护范围的建议文件

标准或技术规范

1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唐县大枣

河北省唐县倒马关乡、川里镇、黄石口乡、羊角乡、石门乡、军城镇、齐家佐乡、白合镇、迷城乡、大洋乡、北店头乡、雹水乡、都亭乡、罗庄乡、北罗镇、南店头乡、仁厚镇、高昌镇等1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河北省唐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唐县大枣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009〕79号

保定市地方标准:DB1306/T108-2010《唐县大枣生产技术规程》

2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晋州鸭梨

河北省晋州市东卓宿镇、周家庄乡、东里庄乡、总十庄镇、马于镇、营里镇、循环经济园区、桃园镇等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晋州鸭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情况说明的函》,晋政函〔2009〕58号

河北省地方标准:

《晋州鸭梨》(草)

3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草河口

红松籽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草河口镇茳草村、草河口村、云盘村、祁家堡村、正沟村现辖行政区域

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草河口红松籽保护区域的函》,本政〔2009〕94号

辽宁省森林经营研究所:《草河口红松籽生产技术规程》

4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红崖子花生

辽宁省兴城市红崖子乡、望海乡、郭家镇、围屏乡、南大乡、沙后所镇、碱厂乡等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兴城市红崖子花生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函》,兴政〔2009〕78号

葫芦岛市农业标准

规范:DB211400/T001-2009《红崖子花生生产

技术规程》

5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建三江大米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七星农场、八五九农场、创业农场、红卫农场、胜利农场、前锋农场、勤得利农场、二道河农场、红河农场、大兴农场、鸭绿河农场、浓江农场、前哨农场、前进农场、青龙山农场等15个国营农场现辖行政区域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关于划定建三江大米地理标志地域保护范围的建议的函》,建垦局函〔2009〕29号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分局企业标准:Q/JSJ001-2009

《建三江大米》

6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滨海白首乌

江苏省滨海县滨海港镇、振东乡、陈涛乡、滨淮镇、八滩镇、八巨镇、界牌镇、东坎镇、樊集乡、大套乡、天场乡等1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和县域内的省属滨淮农场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滨海白首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地范围的请示》,滨政发〔2009〕58号

江苏省地方标准:

《滨海白首乌》(草案)

7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马家柚

江西省广丰县现辖行政区域

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明确马家柚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请示》,广府字〔2009〕69号

《马家柚生产技术

规范》

8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炉霍雪域

俄色茶

四川省炉霍县仁达乡、斯木乡、宜木乡、泥巴乡、旦都乡、雅德乡、新都镇等7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四川省炉霍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炉霍雪域俄色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的函》,炉府函〔2009〕17号

炉霍县地方标准:DB513327/T01-2007《炉霍雪域俄色茶》

9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清镇酥李

贵州省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红枫湖镇、站街镇、卫城镇、新店镇、流长乡、犁倭乡、王庄乡、暗流乡、麦格乡、百花湖乡等11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清镇酥李”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通知》,清府发〔2009〕82号

贵州省地方标准:

《清镇酥李》(草案)

10

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湄潭茅贡米

贵州省湄潭县永兴镇、湄江镇、复兴镇、洗马乡、黄家坝镇、抄乐乡、兴隆镇、天城乡等8个乡镇现辖行政区域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湄潭茅贡米地理标志保护范围的通知》,湄府发〔2009〕44号

贵州省地方标准:

《湄潭茅贡米》(草案)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以上产品其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机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科技司)备查。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  邮  编:100088
  联系电话:(010)82262157
  传  真:(010)82260315
  E-mail:Peixy@aqsiq.gov.cn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