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复函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0〕7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6号 大连保监局: 你局《关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许可标准的请示》(连保监发〔20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不足人民币200万元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自本文下发之日起至2012年9月30日,在其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每申请设立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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