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
人社部函〔2010〕54号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晋人社厅字〔2010〕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20元、670元、620元、570元调整为850元、780元、710元、640元。
二、同意你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9元、74元、68元、63元调整为93元、86元、78元、7元。
三、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