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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民用航空工业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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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装[2010]50号
【发布日期】 2010-03-1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全国民用航空工业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装[2010]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业经济运行的监测,决定继续开展全国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统计报表报送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民用航空工业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统计范围的要求,加强和规范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渠道及制度建设,及时向民用航空工业企事业单位贯彻《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统制[2008]62号),布置做好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的报送工作。
   二、2010年定期报表制度的统计对象,按照选取上年民用航空工业产品收入排序前20家的原则,相对于2009年统计名单,调入贵州红林机械有限公司和山东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调出安庆集团有限公司和江西洪都航空工业股份公司。由于武汉航达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控股南京机械液压工程研究中心,调入武汉航达航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调出南京机械液压工程研究中心(单位名单附后,以下称重点企业)。重点企业要在做好年度报表基础上,按要求做好定期报表报送工作。
   三、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按照“条块结合,不重不漏”的原则进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为二级汇总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用航空工业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非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的数据。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审核公司内统计单位数据;审核后集中上报。
   四、填报报表要严格执行《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特别注意统计范围中对民用航空器的界定。各单位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确保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数据质量。
   五、年度报表要求各企事业单位于2010 年4月30日前报送二级汇总单位,二级汇总单位于2010年5月20日前将各单位报表和汇总表报送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
   六、重点企业除按年度报表要求报送统计数据外,还应按定期报表要求,于2010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每月10日前直接向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报送1~2月、1~5月、1~8月和1~11月生产经营情况。
   七、有关报表和上报要求请登录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网站行业数据处理栏目(http://www.cic.gov.cn/)查询、下载。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司)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主管部门,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是民用航空工业统计的业务责任单位。有关统计业务问题,可向国防科工局信息中心咨询。
  联系人:林丽  联系电话:88581252 或68912082
   附件:民用航空工业统计报表制度(2009年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制度).doc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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