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国资委系统开展“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资厅发法规[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局):
全国“五五”普法规划实施以来,各地国资委按照普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国资委机关和所出资企业的法制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2010年是“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年。为总结宣传各地国资委“五五”普法工作经验,加强对“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指导,按照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组织开展“五五”普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司法通[2010]10号)的工作部署,现就各地国资委“五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和指导推动所出资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主题,全面检查“五五”普法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努力推进普法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总结验收内容
(一)各地国资委组织落实《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在国资委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情况。
(二)各地国资委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依法决策情况。
(三)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和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四)国资委机关国有资产监管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及法律风险防范情况。
(五)所出资企业法制工作指导推动情况。
三、总结验收步骤和时间安排
总结验收工作从2010年3月份开始,到2010年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3-4月)。各地国资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进行动员部署,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做好检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检查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查阶段(4-5月)。各地国资委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自查,对本地国资委系统“五五”普法工作、依法监管工作情况和实际效果进行检查,查找薄弱环节,积极加以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6-8月)。各地国资委在本系统内开展验收和总结。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组织检查验收组,采取抽查的方式赴各地国资委进行检查。检查主要采取实地考察、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材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各地国资委请于8月30日前将“五五”普法自查、总结报告报送国务院国资委普法办公室。
(四)评比表彰阶段(9-12月)。国务院国资委对各地国资委“五五”普法工作整体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有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总结验收工作是“五五”普法规划的重要内容,是保障“五五”普法工作全面落实的重要环节和措施。各地国资委要充分认识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作用,在委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扎实实开展好总结验收工作。
(二)求真务实,保证质量。各地国资委要根据本地普法规划的目标要求,严格按照总结验收标准,深入细致地开展检查验收,认真总结工作成绩和经验,务求实效,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总结验收工作的质量。
(三)查找问题,及时整改。各地国资委要以“五五”普法为契机,结合总结验收工作,认真查找本地普法工作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要把总结验收作为推进工作、促进学习的过程,推进“五五”普法及依法监管工作的全面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对“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活动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集中宣传“五五”普法取得的突出成效,宣传各类学法用法的好典型、好经验,为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