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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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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文字号】 国农办[2010]63号
【发布日期】 2010-03-26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的通知
国农办[201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国农办[2010]53号,以下简称《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国财政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农业和促进农民增收,坚持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不断提高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在发展现代农业中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基本原则
  (一)项目布局向粮食主产区聚焦,努力建设全国粮食核心产区。凡纳入《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以下简称《千亿斤规划》)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土地治理项目重点布局本省粮食主产县,特别是向《千亿斤规划》确定的产粮大县倾斜。其他省也要重点支持本省的粮食主产县,适当兼顾非粮食主产县。
  (二)资金安排向高标准农田建设聚焦,大力推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具体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河北、内蒙古、辽宁(不含大连)、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不含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2个粮食主产省(自治区),以省(区)为单位,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含用于2010年续建项目、2010年新建项目所需资金,下同)须达到70%(含)以上。吉林省因已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安排60%以上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允许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达到50%(含)以上。二是纳入《千亿斤规划》的山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省(区、市)为单位,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比例须达到50%(含)以上。三是允许北京、天津、大连、上海、宁波、青岛、海南、西藏、青海、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中安排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10省(区、市)是否安排及安排多少个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统筹考虑有关政策要求和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三)部分省继续安排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除继续实施好2010年续建(2009年立项)地方切块内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以下简称“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外,《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明确要求河北、山西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用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各安排1个新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项目建设期为2010-2011年,每个项目中央财政投资指标为1000万元,其中2010年500万元,已随《2010年增量资金预算指标》下达。
  (四)继续实施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在重点突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基础上,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根据可用资金和实际需要,继续安排中低产田改造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并注意与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安排相衔接。中低产田改造要努力实现“旱涝保收、稳产高产、节水高效”的建设目标,生态综合治理项目要注重向生态脆弱或丘陵山区倾斜。
  (五)继续开展土地治理项目有关试点工作。在有可用资金且确实需要的前提下,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持续增收。继续做好“民办公助”投入机制、工程业主负责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与其他支农资金统筹安排等试点工作,创新开发机制,提升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资金安排。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按照如下顺序安排2010年增量资金:第一,足额安排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缺口资金。第二,足额安排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所需资金。包括安排2010年续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的缺口资金,以及2010年新建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所需资金。第三,重点安排201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用于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资金比例要达到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的要求。第四,适当安排资金,用于2010年国家农发办批准新增及恢复的开发县进行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第五,适当安排其他土地治理项目。在确保上述资金足额安排的基础上,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以因地制宜,适当安排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其他类型土地治理项目,也可继续开展土地治理和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种粮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
  (二)治理面积。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继续按照“统筹规划、集中连片、规模开发”的原则确定治理面积。一是2010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单个项目年度治理面积仍然不低于1万亩。二是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对于已在存量资金中按照规划安排部分建设任务、但未达到规划任务要求的,仍然可用增量资金中在规划范围内继续新安排部分建设任务,相应新安排的治理面积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三是2010年新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单个项目区治理面积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8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4000亩。2010年新建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单个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天然草场不低于5000亩、人工草场不低于1000亩,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各不低于5000亩。四是如在存量资金安排较少、资源开发潜力较大的县补充安排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相应治理面积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要与存量资金项目统筹规划、集中连片。
  (三)投资标准。为适应建设高标准农田的需要,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继续执行2010年的亩投资标准,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含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乡村集体自筹资金、农民筹资和投劳折资,下同),原则上平原地区应达到910元、丘陵山区应达到1180元。在保证达到上述项目区治理面积有关要求,并超额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统筹其他支农资金共同投入的前提下,允许相应提高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的亩投资标准。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亩财政资金补助标准,以省为单位加权平均为1200元,在多筹集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或整合其他支农资金、社会资金的前提下,允许适当提高亩投资标准和建设标准。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亩投资标准维持2009年的水平不变,原则上草原(场)建设亩投资标准不低于180元,小流域治理亩投资标准不低于900元,土地沙化治理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依据以上亩投资标准,对不同开发县、不同条件实行区别对待,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加权平均计算,原则上全省(区、市)同一类项目的亩投资标准应达到上述同类项目的标准。
  (四)建设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水平,努力建设高标准项目区。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要坚持全面的高质量建设,在同一项目区内,不能搞所谓的“核心区”和“辐射区”即部分地块进行高标准治理(“核心区”),另一部分地块只搞低标准改造(“辐射区”)。
  (五)农民筹资投劳。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农民筹资投劳工作,创新机制,采取措施,积极发动项目区农民群众参与项目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农民筹资投劳管理规定(试行)》(国农办[2005]239号,以下简称《规定》),按照“村内一事一议”政策要求,充分征求和尊重农民意见,并通过“竞争立项”、“先建后补”和“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切实调动农民自觉自愿筹资投劳搞开发的积极性。中低产田改造、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仍然执行2009年确定的中央财政资金与农民筹资投劳的比例;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所需农村集体及农民筹资投劳,按中央财政资金的20%核定。
  (六)农机具购置补贴。除黑龙江、吉林两省可按不超过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投资10%的比例安排外,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得超过5%。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安排使用农机具购置资金,用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种粮大户,促进土地规模经营。继续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将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财政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区,与农业综合开发农机具购置补助资金统筹安排,提高项目区的农业机械化水平。
  (七)科技推广费。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积极创新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调动农业科研单位和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开展农业科技推广的积极性,努力提高项目区农业科技生产和服务水平。要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有关规定,科技推广费重点用于粮、棉、油、糖、蔬菜、瓜果、牧草新品种和良种繁育,测土配方和科学施肥,以及农业节水等技术推广。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生态综合治理项目中的小流域治理项目区内适当安排经果林等种植技术的培训和推广。允许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集中安排使用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将省、地(市)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填报“科技推广费安排情况表”(见附表)。各省集中安排科技推广费的项目评审情况及实施方案,应作单独说明,并随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八)工程管护费。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工程管护经费,切实加强对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工作,确保已建工程发挥长期效益。工程管护经费提取情况应按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中有关要求填写并单独反映。
  四、认真开展有关试点工作
  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可在2010年本省土地治理项目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少量资金,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采取竞争立项方法,择优确定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种粮大户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等试点工作。相关政策继续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2010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的通知》(国农办[2009]189号)规定。试点情况应在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作说明,并单独编制实施方案,与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一并上报国家农发办审核。
  五、计划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评审。所有土地治理项目经评审合格后,才能编入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国家农发办负责组织评审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组织评审其它土地治理项目。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按照“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项目评估、审定,严格项目评审标准,扎实做好前期工作。2010年新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和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申报材料应尽快报送国家农发办,最迟须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送,由国家农发办评审合格后批准正式立项实施。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的两年规划(2010-2011年)及2010年可行性研究报告,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2011年)等材料。如省级农发办事机构与财政部门分设,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与财政部门联合申报。2010年续建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的2010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负责评审,评审意见(包括增量资金指标中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额、建设任务等)须形成单独材料并于2010年5月10日前报国家农发办备案,项目计划与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合并编报,并对相关内容做单独文字说明。
  (二)计划编报。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应依据国家农发办下达的2010年中央财政增量资金预算指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拟建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经省级或地级农发办事机构审定后,编制项目计划。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须在2010年6月10日前向国家农发办报送项目计划。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报送项目计划应包括计划编制说明书、计划报表及附件等相关材料。2010年续建及新建的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单独编制项目实施计划,但要在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单独反映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相关建设内容。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报表参数请到www.canstone.cn下载专区下载,报表格式和指标解释与2010年土地治理项目存量资金计划报表参数相同,请按照软件的操作方法和流程进行编报。
  (三)计划审批。项目计划一经批复,地方各级农发办事机构不得擅自变动,如确需调整,应按审批权限,分别报送国家农发办或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调整项目需经国家农发办批准的,应在项目批准立项的当年12月底之前报送。调整项目由省级农发办事机构批准的,需报国家农发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预算结余指标安排问题的通知》(国农办[2010]3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调整2010年产业化经营贷款贴息项目资金比例的通知》(国农办[2010]11号)的相关要求,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转作土地治理项目的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指标,应与2010年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增量资金合并编报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并单独说明转作土地治理项目的资金额度情况。
  (二)凡是申报新增、恢复开发县的省(自治区),须经国家农发办审批同意后(审定意见另行下达),才能编入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未经国家农发办审定同意的,一律不得纳入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
  (三)切块内中型灌区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国农办[2005]26号)、水利部办公厅和国家农发办联合制定《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申报指南》(办农水[2008]260号)以及水利部办公厅和国家农发办《关于编报2009年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投资由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水利部门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群众自筹和投劳投工不列入总投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08]59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福建省和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的通知》(财发[2009]51号)要求执行。
  (四)各省级农发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高质量地按时完成2010年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编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和增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国家农发办将不予受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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