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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全力以赴支持抗旱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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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明电【2010】10号
【发布日期】 2010-03-2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全力以赴支持抗旱的紧急通知
工商明电【2010】10号

云南、广西、贵州、重庆、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全力以赴支持抗旱救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扎实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对于当前的抗旱救灾、恢复生产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越是大旱当前,越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
  当前,抗旱救灾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各级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为夺取抗旱救灾的全面胜利提供有力保障。要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努力做到“四个统一”,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充分认识到越是大旱当前,越是要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把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作为工商部门支持农业抗旱的有力措施,把“抗大旱、抓监管、保春耕”作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以最坚决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扎实的作风开展“红盾护农保春耕”专项行动,切实加强对农资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确保农资市场监管各项工作领导有力、落实到位、措施有效,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切实维护农资市场秩序,保障灾后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二、突出工作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坑农害农违法案件。突出重点地区,把农资市场监管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案件发生频率高、农民群众投诉多的地区作为工作重点;突出重点品种,把抗旱和灾后恢复生产急需的农资品种作为检查重点;突出重大案件,把影响面大、对农业生产危害严重的案件作为查处重点,严厉查处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一)严格规范农资经营主体资格。要对辖区内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膜、农机具等农资商品经营者进行全面清查,不留死角,清查到户;对无照经营、超经营范围和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切实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要强化对农资经营门店和乡、村农资集散地的检查力度,特别是要加大对抗旱必需的种子、肥料、农药、农机具和农膜等重点农资品种的检查力度,要突出把有效含量不足、虚假标识、“傍名牌”等作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的重点,依法查处标识不规范、虚假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表示等手段,国产肥冒充进口肥,欺骗和误导广大农民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农资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销售凭证等制度的监督检查,使农资经营者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规范经营行为。
  (四)确保投诉举报网络畅通。要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和一会两站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农民消费者的咨询、申诉和举报。对于农资申诉举报,做到特事特办,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农资群体性申诉举报,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努力提高农民群众维权能力。要深入抗旱第一线,强化对农民群众识假、防假的维权服务指导,努力提高农民群众自我维权保护能力。要及时提醒农民群众到正规农资经营门店购买农资,不要购买走村串户的游贩销售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农资商品。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要切实加强地区间工作信息沟通和协调,发现假冒伪劣农资跨地区的案件线索,要及时通报管辖地工商部门,进一步提高执法效能。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农业、公安、商务、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如发现对农业生产危害较大的跨省案件,以及农资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
  联系电话:市场规范管理司,(010)680284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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