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重点固体废物实施分类装运管理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1号
为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的管理,打击利用进口固体废物渠道进行的走私违法活动,维护固体废物进口的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经商商务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决定对废金属、废塑料、废纸(以下简称“重点固体废物”)进口实施分类装运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重点固体废物不得与其它非重点固体废物及不属于固体废物的货物混合装运于同一集装箱内。 二、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应按本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的分类要求,对A-K类重点固体废物分开装载,必须进行压扎、打捆、包装等简单装运前处理,并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集装箱内夹杂其他类别重点固体废物的重量占该集装箱货物装载量2%及以下的,不视为混装。 三、进口普通货物的次品、等外品必须按普通货物申报,不允许申报为固体废物。对于经国家有关部门通过验收并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进口固体废物加工管理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经园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总署批准后,可以允许区内企业在园区内对上述货物作破坏性处理后以固体废物形式,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 四、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本公告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分类装运要求,且未在境外换装运输工具直接运抵境内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口企业应在境外启运地装运前向口岸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由直属海关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后,上述进口重点固体废物须在具备监管条件的口岸现场或园区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 五、除集装箱装载以外散装进境的两种以上(含两种)不同类别的重点固体废物,进境后须在符合海关监管场所建设条件的口岸现场,在海关监管下按类别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 六、经园区所在地直属海关报经海关总署批准,允许区内企业对进口不同类别的混装重点固体废物在园区内按类别进行分拣,并按分拣后的状态,按规范申报的要求逐项申报。 七、对未按上述规定进口的重点固体废物,如无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嫌疑,进口企业可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八、本公告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点固体废物类别表
备注: 1. 本公告中的废物名称与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09年第36号公告中的固体废物名称(海关商品名称)相一致。 2.进口本表D类中“以回收铜为主的废电线电缆”和“以回收铝为主的废电线电缆”混合装入同一集装箱的,货物装运前必须按类别进行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3.进口本表E类中“以回收铜为主的废五金电器(除C、D类外)”、“以回收铝为主的废五金电器(除C、D类外”或“以回收钢铁为主的废五金电器”两种或两种以上,混合装入同一集装箱的,货物装运前必须按类别进行独立包装或采取物理隔离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