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发布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厅函〔2010〕11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单位能否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111号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单位是否可以为员工投保个人保险产品有关问题的请示》(人保寿险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关于规范人身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133号)第六条规定了“个人人身保险只能由个人投保,保险公司不得接受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做为投保人,用个人人身保险条款为个人投保。”新《保险法》的施行并不影响该条效力,请你公司严格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