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发布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157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的函 人社厅函〔2010〕157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山东省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请示》(鲁人社〔2010〕1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从2010年5月1日起将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60元、620元、500元调整为920元、760元、600元。 二、请你厅在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发布的文件报我部备案。 请你厅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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