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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财关税[2010]17号
【发布日期】 2010-04-1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03月07日;实施日期:2012年04月01日)废止。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有关清单的通知
财关税[201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规定,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1)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见附件2)自2010年4月15日起执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见附件3)自2010年4月26日起执行,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在2010年10月26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含10月26日)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且在2010年4月26日前(不含4月26日)申报进口的,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 月26日提交申请文件,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6日起,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见附件2),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 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对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6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申请享受2010年4月26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4月26日至5月26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见附件4),自2010年4月26日起,《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应在2010年5月26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6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三日

  附件 
  1.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pdf
  2.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0年修订).pdf
  3.
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0年修订).pdf

  附件4:

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及其要求

  一、企业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1. 企业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信息;上年度生产、销售装备汇总情况;上一年度减免税汇总情况;本年度生产、销售装备预计情况;本年度生产、销售装备预计情况。
  2. 上一年度企业有关重大技术装备设计研发、生产制造能力、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等有关情况;
  3. 填写表1、2、3、4、5,其中表2、表4中 “所在编号”是指企业生产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在财关税[2009]55号附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目录》所在编号,表3、表5中 “所在编号”指企业生产制造的重大技术装备在财关税[2009]55号附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所在编号。
  二、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  1. 上一年度企业实际使用免税进口金额与核定免税额度存在较大差距时,应予以详细说明原因;
  2. 本年度预计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数量、金额与上年度相比存在较大变化时,应予以说明。
  企业提交落实情况报告应一式六份(含电子版)报财政部关税司,有关文件或材料应为原件或者加盖有效印章的复印件。
  表1 企业基本信息表

栏目

内容

备注

内容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法人资格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

 

所在地海关

 

上年度生产、销售装备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上一年度享受政策装备基本情况(技术规格、生产销售数量、金额等汇总情况)

上一年度减免税汇总情况

简要说明企业上一年度享受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基本情况(进口金额、免税金额汇总)

本年度生产、销售装备预计

简要说明企业本年度享受政策装备基本情况(技术规格、生产销售数量、金额等预计情况)

本年度生产、销售装备预计

简要说明企业本年度预计享受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基本情况(进口金额、免税金额汇总)

基本财务状况

简要说明,一百字以内。

设计研发能力

简要说明,两百字以内。

生产制造能力

简要说明,两百字以内。

核心技术情况

简要说明,两百字以内。

自主知识产权

简要说明,两百字以内

  联系人:  联系方法:

  表2

上一年度装备或产品生产、销售汇总表

所在编号

装备名称

技术规格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备注

 

 

 

 

 

 

 

 

 

 

 

 

 

 

 

 

 

 

 

 

 

备注:销售设备应当在备注栏中填写合同编号和合同名称。

  表3

上一年度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汇总表

所在编号

装备名称

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免税税款

 

 

 

 

 

 

 

 

 

 

 

 

 

 

 

 

 

 

  表4

本年度装备或产品预计生产、销售汇总表

所在编号

装备名称

技术规格

生产数量

销售数量

销售金额

备注

 

 

 

 

 

 

 

 

 

 

 

 

 

 

 

 

 

 

 

 

 

备注:销售设备应当在备注栏中填写合同编号和合同名称。

  表5

本年度申请免税进口零部件、原材料汇总表

所在编号

装备名称

零部件、原材料

进口数量

进口金额

免税税款

 

 

 

 

 

 

 

 

 

 

 

 

 

 

 

 

 

 

失效日期:201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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