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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终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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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5号
【发布日期】 2010-04-21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0月1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进一步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终裁决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各公司应征税率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的比率征收。
  对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锦纶6切片,学名聚己内酰胺,又称聚酰胺-6切片或尼龙6切片。英文名称Polycaprolactam, Polyamide-6(简称PA6),Nylon6。
化学分子式:—[NH—(CH2)5—CO]n—
  物理化学特征:锦纶6切片是一种外观通常呈乳白色或微黄色半透明到不透明状的结晶性聚合物,可溶于苯酚和热的硫酸中。
  主要用途:锦纶6切片具有着色性、韧性、耐磨性、自润滑性好,耐低温、耐细菌,成型加工性好等特征,是一种应用广泛的合成树脂,主要应用于化纤、纺织、化工、电子、机械、汽车、军工、食品和医疗等领域。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081019。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0年4月2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于自2009年10月20日起至2010年4月21日(含2010年4月21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
  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复审。
  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公告自2010年4月22日起执行
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pdf
  附件:2.各公司倾销幅度列表.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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