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0年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财办建[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2010年度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有关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2010年,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商贸功能区、物流功能区的建设和升级改造,主要包括:
1、功能区的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软件开发及运行维护、设备购置、设施建设、技术培训及宣传;
2、功能区仓储、货场、物流、道路、供水供电、排污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的方式:对于投资规模较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新建项目以及年度贷款1000万元以上的更新改造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予以支持;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的改、扩建项目,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二、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主体包括服务业聚集功能区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或功能区内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内容符合上述第一条要求的支持重点。
(二)项目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有明确的建设目标、规划和措施;
4、信誉及财务良好,运营规范;
5、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四、申报程序
项目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的规定以及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择优选定扶持项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申报项目相关材料,一并上报财政部。中央单位根据规定和要求直接向财政部申报项目资金。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正式申请文件,文件要对支持项目及理由作简要介绍;
(二)项目单位填写并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的“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申报表(格式附后);
(三)项目单位提供的: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申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当年的申报材料并取消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
六、项目申报数量及时间
每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选报5个项目,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择优选报2个项目。请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商业处
邮政编码: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523、68552524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申报表
( 年度)
项目名称 | |
承担单位 | |
地 址 | |
负责人 | | 联系电话 | |
所有制性质 | |
单位概况 (上年) | 员工数 | | 年营业收入(万元) | | 年净利润(万元) | |
财务状况 (上年) | 总投资(万元) | | 净资产(万元) | | 资产负债率(%) | | 资产利 润率(%) | |
项目投资及生产、经营情况 | 总预算 | | 企业自筹 | | 银行贷款 | |
申请中央财政资金 | | 其它 | |
生产经营主要品种 | | 年生产、经营产品数量 | |
项目起止时间 | ` | 其它 | |
| | | | | | | | | | | | | | | |
服务业聚集功能区项目资金申请表(续表)
项 目 概 述 | 一 项 目 概 述 | |
二 项目 实施 方案 | |
三 经 济 效 益 | |
四 社 会 效 益 | |
省 级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财政部门意见: 经办人: 省级财政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