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第三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及变更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10]37号
河北、内蒙古、吉林、黑龙江、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2010年度第三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及变更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湖南省人民医院和省结核病防治所购置医疗设备等11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完成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广西贺州学院购置教学设备等7个项目变更申请(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涉及商务合同调整的项目应按有关规定报发展改革部门。
附件:
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财政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