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越南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
【发布日期】 2010-04-29
【实施日期】 2010-04-29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防止越南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 世界卫生组织(WHO)4月21日报告,越南4月6日和9日共确诊2例甲型H5N1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简称人禽流感)病例。该国已陆续发现119例人禽流感确诊病例,其中死亡59例(病死率49.6%)。为防止人禽流感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前往越南人员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越南的人员,如有发热、咳嗽、头痛、全身不适等症状的,出入境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动申报。入境后出现上述症状的,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以便及时得到诊断和治疗。 二、口岸检疫人员要加强对来自上述地区的入境人员体温监测、医学巡查等卫生检疫工作,对申报或现场查验发现有上述症状的人员要仔细排查,对发现的人禽流感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要及时采取医学措施。 三、前往上述人禽流感流行地区的人员,可以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咨询或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卫生检疫与旅行健康专栏,了解该地区的疫情,掌握人禽流感的预防方法。旅行中或旅行后发现人禽流感相关症状者,应立即就医,并在出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四、检验检疫机构应在口岸加强人禽流感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出入境人员防病意识。前往上述地区的人员要避免接触人禽流感患者、染病禽类及其粪便或沾染了粪便的灰土、泥土;避免食用生的或未煮熟的禽肉;在疫情暴发点、禽类养殖、销售、屠宰、加工场所要采取戴口罩和手套等防护措施;勤洗手;要对禽流感病毒可能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公告自下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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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201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