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
【发布日期】 2010-05-06
【实施日期】 2010-05-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0号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应国内相关企业的申请,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详见附件)。在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自2010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  特此公告。
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5号

二○一○年五月六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