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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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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信厅节[2010]84号
【发布日期】 2010-05-07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开展节能服务公司推荐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201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5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精神,积极推进工业领域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培育工业领域节能服务企业,达到利用市场机制来推动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广节能减排技术的目的,我部拟组织推荐一批节能服务信誉好、拥有自主创新节能技术和取得良好业绩的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评选推荐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公司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三)公司注册成立时间2年以上;
  (四)近2年来,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成功实施3个以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项目年平均节能量在400吨标准煤以上。
  二、评选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将有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的申报资料按照隶属关系提交到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对申报资料进行把关,评审汇总后提出推荐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组织专家根据申报资料、客户反馈意见和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筛选出一批服务信誉好、拥有自主创新节能技术和取得良好业绩的节能服务公司,予以公示。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节能服务公司,向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行推荐。
  三、时间要求
  请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10年6月20日前,把申报资料和评审汇总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同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电子版文件。
  联系人:夏淑貌/袁 令
  联系电话:010-68205368/68205367
  传真:010-68205337
  附件:节能服务公司推荐表.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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