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海关总署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公告
【字体: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字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1号
【发布日期】 2010-05-18
【实施日期】 2010-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海关总署关于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有关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事项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1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9年8月31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为4%(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最近,根据涉案企业申请,经商务部审查后,决定由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继承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在邻苯二甲酸酐反倾销案中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及相关权利义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一、自2010年5月19日起,对以韩国OCI株式会社(OCI Company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4%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以韩国东洋制铁化学株式会社(DC Chemical Co., 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13%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对自韩国、日本和印度进口的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52号和2009年第55号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29号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