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10]1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察厅(局),环保厅(局)、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各区域电监局、城市电监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严格落实对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政策,坚决纠正地方越权实施优惠电价,严肃查处电力企业不执行国家上网电价、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有力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2009年三季度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逐步回升,部分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快速增长,一些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死灰复燃,能耗强度、二氧化硫排放量下降速度放缓甚至由降转升,节能减排形势十分严峻。组织开展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坚决纠正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行为,全面落实差别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行动,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电价检查对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按照中央要求,下更大的决心,花更大力气,做更大努力,确保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明确检查工作的内容重点与政策界限
此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主要检查优惠电价、差别电价、脱硫电价与上网电价。重点是:
(一)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不执行或推迟执行对电解铝、电石、铁合金等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的行为;
(二)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超越管理权限,擅自制定并实施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行为;
(三)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以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双边交易等名义变相对高耗能企业或产业园区实行优惠电价的行为;
(四)发电企业脱硫设施未经国家或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执行脱硫电价政策的行为;
(五)发电企业享受国家脱硫电价政策却不按规定投运脱硫装置套取脱硫加价款的行为;
(六)电网企业不执行或降低标准执行脱硫电价,以及擅自扣减脱硫电价的行为;
(七)电网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政策,压低或变相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八)电网企业违反规定以超发电量,跨省、跨区域电能交易,以及优惠电价为名,强制压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978号)要求,加强清理整顿与自查自纠工作。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在6月10日前停止执行对高耗能企业和各种产业园区的越权电价优惠,有关越权文件必须立即废止。各级电网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从6月1日起对有关高耗能行业执行新的差别电价政策。
三、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此次全国电力价格大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联合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区域环保督查中心和区域、城市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检查工作从2010年6月1日开始。
各地必须立即行动、周密部署,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级价格、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对各地越权出台并实施优惠电价的问题,以及所有高耗能企业的电价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所有火力发电企业脱硫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要保证对所有被查单位的全面覆盖。要抓住重要问题,重大案件,查深查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对高耗能企业的动态甄别,及时更新执行差别电价企业名单,保证检查工作的针对性。各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检查电力产业政策落实情况,禁止已关停的小火电和违规建设机组并网发电。环保部门要加强脱硫设施运行核查和烟气在线监测运营管理,及时汇总有关脱硫与排污数据,为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监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问责制,对责任人依纪依法作出处理,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为加大检查力度,推动检查工作有效进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将按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区组成6个联合督查组赴各地进行重点督查。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电监会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组成31个检查组,对部分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直接检查。
四、加大处罚力度,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节能减排工作,要按照中央提出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坚决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并实行严格的行政问责。各级价格、环保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要采取集中检查、重点督查、下查一级、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排除行政干扰,打破地方保护,保证检查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检查威慑力。凡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行纠正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的地区,将予以公开通报,监察机关要严肃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有关电力企业不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别电价、上网电价和脱硫电价政策的,除没收全部价格违法所得外,还要处以最高5倍罚款。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五、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此次电力价格大检查,特别是清理取消优惠电价,全面落实差别电价,涉及各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涉及方方面面利益调整,情况极为复杂。各级价格、工信、监察、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沟通,互相支持。各级电网企业、各发电集团要全力配合做好检查工作,共同把电力价格大检查工作抓深、抓实、抓出成效。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检查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要做好检查总结工作,各省级价格、环保部门、电力监管机构要在2010年12月15日前将电价检查总结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环境保护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司)和国家电监会(价格与财务监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 察 部
环 境 保 护 部
国 家 电 监 会
国 家 能 源 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