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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第四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及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金函[2010]50号
【发布日期】 2010-05-24
【实施日期】 2010-05-2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关于2010年度第四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及予以取消项目等事项的通知
财金函[2010]50号

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财政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转贷银行,有关采购代理公司:
  根据《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财金[2008]176号)及有关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现将2010年度第四批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项目和予以取消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审核,同意吉林省吉林市人民医院购置医疗设备等13个项目列为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详见附件1)。
  上述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完成采购公司的招标工作,尽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资金申请报告的报批手续;转贷银行及时办理评估和转贷相关工作。我部将根据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适时对外提出。
  二、同意辽宁葫芦岛市中心医院购置医疗设备等7个项目变更申请(详见附件2)。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据此开展相关工作。
  三、湖南岳阳市城市建设等2个项目(详见附件3),因未在有效期内签署商务合同或商务合同未获得外方批准,现予以取消,有关转贷银行和采购公司的相应工作同时终止。
  对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实施的项目,省级财政部门或中央有关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来函说明申请延期原因,我部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有效期,原则上延期不超过1年。被取消的项目如再需申请外国政府贷款,应按申报程序重新办理。
  附件:
  1.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清单
  2.部分外国政府贷款备选项目变更事项表
  3.部分予以取消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表

财政部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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