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法讯收费设置处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 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一、节能汽车推广车型及企业条件
(一)发动机排量为1.6升及以下的燃用汽油、柴油的乘用车(含混合动力汽车和双燃料汽车);
(二)已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标识备案;
(三)综合燃料消耗量限值如下:
整车整备质量(CM) kg | 具有两排及以下座椅或装有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 具有三排或三排以上座椅或装有非手动档变速器的车辆 L/100 km |
CM≤750 | 5.2 | 5.6 |
750<CM≤865 | 5.5 | 5.9 |
865<CM≤980 | 5.8 | 6.2 |
980<CM≤1090 | 6.1 | 6.5 |
1090<CM≤1205 | 6.5 | 6.8 |
1205<CM≤1320 | 6.9 | 7.2 |
1320<CM≤1430 | 7.3 | 7.6 |
1430<CM≤1540 | 7.7 | 8.0 |
1540<CM≤1660 | 8.1 | 8.4 |
1660<CM≤1770 | 8.5 | 8.8 |
1770<CM≤1880 | 8.9 | 9.2 |
1880<CM≤2000 | 9.3 | 9.6 |
2000<CM≤2110 | 9.7 | 10.1 |
2110<CM≤2280 | 10.1 | 10.6 |
2280<CM≤2510 | 10.8 | 11.2 |
2510<CM | 11.5 | 11.9 |
(四)推广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约定的质量及服务;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能够按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补助标准和方式
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3000元/辆,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兑付给购买者。
三、推广资格申请和确定
(一)节能汽车生产企业按照有关要求提出推广资格申请(具体格式见附件1)。
(二)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申请情况组织节能汽车推广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告节能汽车推广目录。
四、补助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推广企业在月度终了后10日内将月度推广信息(具体格式见附件2)上报财政部。
(二)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月度推广信息,预拨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给推广企业。
(三)年度终了后30日内,推广企业要认真总结全年推广情况,编制补助资金清算报告,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清算报告和专项核查情况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四)财政部根据节能汽车推广工作进展、资金需求等情况安排一定工作经费,用于目录审查、检查检测、信息管理、宣传培训等工作。
五、标识的加施
推广企业应按本细则规定的样式和内容(见附件3),在推广车辆上加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
六、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开展节能汽车推广专项核查。其中,燃料消耗量水平检查按照国家标准检测试验方法进行,采取市场抽查的方式,经授权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抽定待检车辆并明确“车辆识别代号”后,由推广企业提供、运送至指定检测机构并负责回收。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doc:
1.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申请报告
2. 年 月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3.“节能产品惠民工程“标识内容和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