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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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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1号
【发布日期】 2010-06-12
【实施日期】 2010-06-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荷兰低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联合公告2010年第61号

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荷兰北布拉班特省(NOORD-BRABANT)一鸡场发生H7亚型低致病性禽流感。为防止该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荷兰北布拉班特省输入禽类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荷兰北布拉班特省进口禽类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荷兰北布拉班特省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三、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四、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其交通员工自养自用的禽类,必须装入完好的笼具中,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  五、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荷兰的禽类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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