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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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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发改办价检[2010]1511号
【发布日期】 2010-06-23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的通知
发改办价检[2010]1511号

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确保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政策执行到位,规范粮食收购企业价格行为,维护种粮农民利益,我委决定开展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范围
  (一)检查对象
  承担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任务的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以及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包括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公司(或单位)。
  (二)检查范围
  1、小麦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河北、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等6个省。
  2、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个省(区)。
  3、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11个省(区)。
  二、检查时间
  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格检查时间为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各地具体检查时间视当地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情况而定。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此次主要检查2009年、2010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进行收购的;
  (二)收购时压级压价,或以提高水分、杂质,多扣车重、皮重等手段变相压级压价克扣农民的;
  (三)违反粮食质量标准有关规定,收购小麦、稻谷时对水分、杂质、不完善粒、整精米率等指标,不按规定实行增扣量、增扣价的;
  (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购场所未向售粮农民公示小麦或稻谷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的;
  (五)在收购中擅自设立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乱收费,或代收代缴其他费用的;
  (六)提供假帐或虚假验质报告;收购凭证不填写、或不如实填写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杂质等主要检验项目及数据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粮食收购价格政策的行为。
  四、检查的组织实施
  今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检查由我委组织部署。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收购库点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克服困难,集中力量,狠抓落实。我委将对检查工作进行抽查和督导。为提高检查针对性,中储粮有关分公司要将本辖区承担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收储库点及委托收购库点名单提供给当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检查企业名单时,价格主管部门应与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衔接。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涉及的粮食质量问题,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粮食最低收购价检查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各地要组织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学习培训,严格掌握政策界限。要切实提高检查覆盖面,督促粮食收购企业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规范其价格行为,促进其内部管理。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地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至少要确定2个粮食主产市、县进行直接检查。收购库点所在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坚持到收购现场对粮食收购企业进行检查。要针对收购市场实际情况,采取现场检查、重点抽查、驻点检查、查处举报案件等方式开展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粮食收购企业压级压价或者变相压级压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对性质恶劣的坑农害农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各地要注意研究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新情况,分析粮食收购价格违法行为的新动向,提出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建议。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地区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检查总结报告、检查情况汇总表,以及粮食收购价格违法案例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附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检查情况汇总表(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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