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公告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3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25人)予以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