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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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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12号
【发布日期】 2010-06-28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一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公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12号

  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对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仍需继续从事价格评估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和价格评估人员重新办理了认定手续。现将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共30家)、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共425人)予以公告。
  此次重新认定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0日,持证机构和人员应按规定重新办理认定手续,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认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准予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的,我委将通过有关初审机构告知申请人。
  附件:2010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pdf
     2010年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重新认定名单(第一批).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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