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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国资厅发评价[2010]62号
【发布日期】 2010-06-29
【实施日期】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行政法规
【法规类别】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的通知
国资厅发评价[2010]62号

各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6号)及《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10年反腐倡廉工作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10〕9号)等精神,国务院决定2010年在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为全面了解中央企业各类负担情况,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的长效机制,国资委将对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决定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的重大举措。摸清企业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是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各中央企业应对照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和《关于公布2009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18号,以下简称《收费目录》)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对《收费目录》内、外的各类收费及摊派性捐赠、赞助项目等进行全面清查,认真组织填报《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表》(以下简称《摸底调查表》)。
  二、此次摸底调查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是指各中央企业负担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团体收费,以及摊派性捐赠、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资产等,不包括企业为保证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生产经营性费用。摸底调查期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摸底调查表》由企业总部及其所属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级子企业(含事业单位)根据当年实际负担的各类费用进行逐项填报。集团总部应在认真审核汇总分析的基础上,编写摸底调查情况说明。各中央企业应将摸底调查汇总表及情况说明于2010年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
  (一)企业应当以正式文件报送摸底调查汇总表及调查情况说明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档(*.jio文件)。其中:纸质的摸底调查汇总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
  (二)分户报表的报送级次为企业集团总部及所属二级子企业,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二级填报,每类性质的收费项目按金额大小列示前10项。
  (三)摸底调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本企业2009年度负担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总体情况,各类收费项目中不合理、需规范完善以及建议取消项目的情况、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未落实情况以及对治理各类社会性收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等。
  四、各中央企业应当高度重视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和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布置、培训和汇总、审核工作,保证质量,按时报送;全面分析本企业负担的社会性收费项目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完善决策程序,堵塞管理漏洞,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摸底调查表》的有关软件参数,请到国资委网站(www.sasac.gov.cn)自行下载。各中央企业在组织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联系。具体联系人及电话如下:
  企业一处:匡永生 010-63193247
  企业二处:王艳 010-63193499
  清产核资处:王军 010-63193173
  评价处:杨杰 010-63193183
  附件:1.
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表.xls
     2.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表编制说明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  附件2

中央企业社会性收费项目摸底调查表编制说明

  一、填报范围
  本表适用于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企业及其境内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不包含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均在境外的子企业。
  二、填报口径
  (一)支出单位:是指负担社会性收费的企业名称全称。
  (二)文件依据:根据有关收费文件名称填列。
  (三)收费单位:指收取企业费用的单位。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进行填列,具体分为:1.中央政府及中央部门;2.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相关部门;3.地市级政府及相关部门;4.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5.全国性社会团体;6.地方社会团体。
  (四)缴纳金额:指企业实际支出的相关费用金额。企业应当按照缴纳金额最大的前10项填列。
  (五)各企业应当依据本编制说明要求填列表中各项指标。
  三、表内有关指标解释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反映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企业收取费用的情况,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0]20号)相关项目及地方政府出台的收费项目填列。
  (二)政府性基金:反映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国家行政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支持某项事业发展,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批准,向企业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包括各种基金、资金、附加和专项收费。
  (三)社会团体收费:反映各类社会团体向企业收费的情况,包括社会团体会费、服务性收费等。
  (四)其他收费:反映除上述三类收费之外的其他摊派性质的收费项目,包括企业通过捐赠、赞助等形式非主动缴纳的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没有政策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无偿占用企业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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