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等关于印发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
发改经贸[2010]14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业厅、粮食局、物价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中储粮有关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2010〕1号文件关于“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将《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最低收购价格水平、执行区域和时间。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3元。执行区域为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5省(区)。执行期限为2010年7月16日至9月30日。在此期间,当早籼稻市场价格低于上述地区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各承贷库点和委托收储库点按照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在上述主产区自动挂牌收购农民交售的早籼稻。
二、完善委托收储库点确定程序。中储粮有关公司提出的委托收储库点名单,要商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研究确定,报中储粮总公司备案后对外公布,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在确定委托收储库点时,要统筹考虑中储粮公司直属库、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地方国有粮库,以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确保储粮安全。
三、规范执行企业行为。委托收储库点在收购场所要张榜公布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增扣价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让农民交“放心粮”;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中储粮公司要规范管理,统一最低收购价粮食委托收购合同文本;对委托存储库点要足额拨付保管费用,不得对已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实行租仓储粮,不得变相租仓降低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保证安全储粮。
四、强化监督检查。今年预案执行期间,中央和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企业以及承担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收储任务的库点一律不得直接和间接购买国家拍卖的最低收购价早籼稻,防止收购中出现“转圈粮”等问题。中储粮公司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收购的早籼稻,粮权属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地方粮食、物价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在地原则对政策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委托收储库点资格,并按照《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强对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领导。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预案》的要求,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今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各项准备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地要抓紧腾仓并库和仓库维修,抓好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和出库,确保新粮收购仓容。各有关省(区、市)的相关部门要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早籼稻收购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早籼稻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通知。
附件:201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农 业 部
国 家 粮 食 局
农业发展银行
中储粮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