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09年医改任务做好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卫办农卫发〔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根据国务院和我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相关工作任务,现就做好2009年农村卫生服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意见》有关要求,主动争取当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给予合理补助。已制定补助政策的23个省(区、市)要抓好落实,进一步完善补助政策,其中补助标准较低的地方,应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尚未制定补助政策的8个省(区、市),要制定具体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和补助标准。各省(区、市)在研究制定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有关政策措施时,要明确规定乡村医生应承担的具体项目和相应的任务,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完成的数量、质量以及社会效果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发放的重要依据。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我部印发的《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卫农卫发〔2008〕43号)有关要求,2009年底前制定本省(区、市)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可将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情况纳入乡村医生定期执业考核范畴。
二、做好农村卫生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157号)要求,2009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分别培训医疗卫生人员12万人次和46万人次。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细化任务,明确有关部门、单位和学员的责任。要统筹安排培训资源,保证学员有足够的实践时间。要做好培训教材或讲义编写、师资培训等工作,保证培训质量。同时,要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东部地区自行开展相应的人员培训工作。我部将组织制定农村卫生人员培训项目管理办法,在制度层面规范培训工作的开展。
三、抓好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工作
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8〕157号)要求,2009年中央财政继续支持中西部21个省(区、市)开展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支援、受援单位以及支援队员责任,提出2009年底前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应达到的阶段性目标并组织落实。要在充分了解受援卫生院需求的基础上,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规范管理等多种方式,切实提高乡镇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要建立完善项目监督和绩效考核制度。鼓励尚未纳入中央财政支持范围的东部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我部将组织制定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项目管理办法,指导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规范开展。
四、启动建立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
《实施方案》提出,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国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为落实医改任务,到2009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建立健康档案的农业人口数不低于本省(区、市)农业人口数的5%。可优先为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慢性病人等重点人群建立健康档案。各地要制定健康档案建立、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参照我部印发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试行)》(卫办发〔2009〕4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农村居民健康档案技术规范。已经开展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工作的地方,要不断巩固、提高和完善。尚未开展这项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方案制定、人员培训等基础性工作,尽快启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高标准高起点开展工作,率先建立电子化的健康档案,为今后信息资源共享和医疗卫生机构间互联互通打下基础。我部将组织制定规范农村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方案,指导各地有序开展工作。
2009年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开局之年,也是推进近期五项重点改革的关键之年。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任务,精心部署,为全面促进农村卫生服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