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和下达资金控制指标的通知 财办农[2010]34号
为做好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及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现将《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见附件1)印发给你们,并根据2009年绩效考评结果,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下达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控制指标(见附件3)。 请根据分配的资金控制指标,按照立项指南要求尽快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文件和立项材料,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纸质材料和电子版材料各1份)。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1: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指南附件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 指南附件1的附表1-7.xls 指南附件2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xls 指南附件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编制提纲 指南附件4 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指南附件5 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xls 指南附件6 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xls
附件1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
2010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包括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两部分内容。立项要求如下: 一、总体原则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 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大幅度增加中央和省级小农水专项资金规模,在继续实施第一批重点县建设的基础上,新增一批重点县,着力加快重点县建设步伐。同时,强化资金整合,引导项目对接;突出建设重点,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建设管理,严格奖优罚劣;创新体制机制,落实管护责任。 二、建设范围与内容 (一)建设范围 1.塘坝(容积小于10万m3)、小型灌溉泵站(装机小于1000千瓦)、引水堰闸(流量小于1 m3/s)、灌溉机井等小型水源工程; 2.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 m3/s)、小型灌区渠系等; 3.小型排水泵站(装机容量小于1000千瓦)、控制面积3万亩以下的排水沟道及小型排水闸等; 4. 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5. 雨水集蓄利用工程(蓄水容积小于500 m3)。 具体建设范围,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直属垦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述范围的前提下自行确定。 (二)建设内容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小型水源工程更新改造、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灌区渠系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为主,因地制宜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专项工程建设主要解决“卡脖子”和“最后一公里”问题。 将山丘区小农水建设作为重点县建设和专项工程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快修建各类蓄水、引水、提水、雨水集蓄工程,特别是做好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小机井、小水窖、小塘坝、小泵站等小微型水利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在水资源短缺且旱灾发生较为频繁的地区,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作为小农水建设重点之一。 各地在做好工程建设的同时,要积极推行小农水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效益持久发挥。为建立和创新工程运行管护长效机制,探索节约农业用水,减轻农民用水负担,促进农民增收的新路子,财政部、水利部决定选择部分省区,在第二批重点县建设中,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三、项目选择要求 各地按照以下基本条件,自行选择确定第二批重点县和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 (一)第二批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1.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责任主体明确、工程效益较好。 2.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已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且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3.水源有保证。现有水源工程、骨干渠道运行正常。 4.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5.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6.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7、通过三年左右建设,可以达到《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的各项指标。 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县域内耕地面积应主要在大中型灌区覆盖范围内,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较为规范,水价改革具备一定的基础。 (二)专项工程的基本条件 不属于第一批、第二批重点县建设范围的其他县(市、区),可以申报2010年专项工程项目,基本条件是: 1、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2、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和意愿。 3、水源有保证。 四、资金整合与补助标准 (一)资金整合 各级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35号)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强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整合工作。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归并性质相近、使用范围相近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打捆下达,突出重点,集中用于重点县建设。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强化规划的约束作用,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增强统筹使用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能力。 资金整合要注重实效,要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将中央财政小农水项目和整合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项目尽量安排在相邻或相近区域,实行整村整乡推进,做到集中连片、项目对接、优势互补。各地要积极探索重点县建设资金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资金的有机结合,形成合力,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步伐。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要根据各团、场的实际情况,将其他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与小农水专项资金整合起来,发挥资金集中优势,整体推进农田水利建设。 (二)补助标准 2010年,中央财政对第二批重点县平均每县补助800万元。各重点县的具体补助规模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对各省(区、市)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的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具体项目的补助标准由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部直属垦区小农水专项工程项目实行定额补助;中央财政对结合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重点县适当增加补助。 小农水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财农[2009]335号文件第十条执行。2010年,地方可从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中一次性提取不超过1%用于项目管理费,但不得各级重复提取。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五、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第一批重点县 第一批重点县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各地。请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合规性审查专家评审意见,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第一批重点县绩效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其重点县资格,已拨付的2010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调整用于2010年新增重点县建设。 (二)第二批重点县 各地财政、水利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下达的第二批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补助规模控制指标,组织开展第二批重点县申报和审批工作。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1、申报主体。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2、申报程序。项目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逐级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组织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见附件1)和《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见附件2),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的县,编制《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时还须包括末级渠系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内容(编写提纲见附件3)。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重点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合规性审查不合格的,退回各县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修改完善后按原申报程序逐级报财政部、水利部再次审查。再次审查不合格的,取消该重点县资格,并相应调减该省(区、市)第二批重点县名额。 4、资金下达。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审批后的《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组织开展重点县建设。 此外,第一批、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2011年度标准文本,请在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水利部核审。 (三)专项工程 1、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 2、申报程序。项目经民主议事取得一致同意后,提供村民会议有关决议,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须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 县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归类汇总,以县为单位组织编制《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4)和《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见附件5),并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3、审批程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各县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各县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组织批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要求,负责组织项目单位编制《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和《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组织专家对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各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及评审意见联合报财政部、水利部进行合规性审查。合规性审查通过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组织批复。 4、资金下达。合规性审查通过后,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农业部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分解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5、项目实施。各项目县(单位)按照审批后的《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组织开展专项工程建设。 六、审查要求 各省(区、市)财政、水利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农业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评审要求与标准,认真组织项目审查,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 (一)重点县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1、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规划未经县级人大或人民政府审批。 2、未在县域范围内开展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计划的。 3、重点县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 4、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缺乏可操作性或所附资料不全的,暂不安排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 (二)专项工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申报县,暂不安排专项工程建设: 1、建设项目超过规定范围。 2、近三年(2007-2009年)因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指南附件: 1、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 2、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2010年度)标准文本 3、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编写提纲 4、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5、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标准文本 6、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省级汇总表
指南附件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编写提纲
一、概述 (一)基本情况 简述县域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包括农业人口、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及高效农业发展状况等。 (二)小型农田水利现状 包括县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规模、分布及完好程度;节水灌溉及高效节水发展状况;渠系水利用系数、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水源工程运行状况;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及成效等。 (三)水资源状况 全县水土资源总量,水土资源可利用量,开发利用程度,重点对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分析(从耕地面积、灌溉面积、水资源利用现状、可利用量等条件进行客观分析)。 二、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从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必要性。 从工作组织、资金筹措、设计施工能力、管护运行机制等方面,分析重点县建设的可行性。 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情况 重点介绍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任务情况。 四、重点县实施计划 (一)建设目标与任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要求,以经审批的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为依据,制定重点县三年建设的具体目标与任务(用数据说明)。 分年度详细说明工程建设范围和布局,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与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工程建设与管理 依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财农[2009]336号),着重说明本县加强工程建设与管理、确保重点县顺利实施,推进小农水工程建后管护,推行产权制度改革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对策措施。 (三)资金筹措 根据重点县建设目标与任务,分年度测算各类主要建设内容的费用和总费用,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四)预期效益 分析预测重点县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 (五)资金整合计划 根据本县近年来各种支农资金使用情况,结合重点县建设目标与任务,分年度提出资金整合方案,分析整合资金的预期效益,说明对完成重点县总体目标发挥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从组织领导、部门协调联动、资金筹措与整合、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工程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等方面,说明保证重点县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预期效益的重要措施。 六、附件 附表1-7 小农水项目区分布示意图及整合资金项目区示意图(应注明分年度项目区范围)
指南附件3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编制提纲
1 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针对灌区发展的实际问题和面临的形势,提出推进改革的指导思想、原则,明确改革的总体思路。 1.1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七大精神,按照强化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国家对农业和农村投入的要求,改革农业用水管理体制,加快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建设完好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立科学合理的终端水价制度,形成良性的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机制,以促进农业节水,切实降低农民用水成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1.2基本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促进节约用水,减轻农民用水成本,保障国家粮食安全,遵循市场经济,综合配套政策。 1.3总体目标 1.3.1通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建设完好的水利工程设施; 1.3.2推进农业用水终端水价改革,规范灌区末级渠系水价; 1.3.3推进农业用水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农民用水自治。 1.4总体思路 推进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建立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全面推行农民用水自治;以灌区末级渠系节水技术改造奖补机制为激励,建立完好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的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积极推进农业水价改革,科学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推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完善计量设施,推行计量收费,整顿末级渠系水价秩序,降低农民用水成本。通过这些政策措施,逐步建立农田水利良性运行机制,进而实现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减轻农民负担、工程良性运行的改革目标。 2 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示范区内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示范区内现有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类型、管理范围与规模、登记状况、职责任务、能力建设、经费来源、运行服务以及作用发挥等情况及在这些方面存在的相应问题。 调查分析示范区内尚未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末级渠系的管理体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2示范区内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工程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在编制《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时对示范区内的情况专门做出说明。 2.3示范区内农业水价改革与水费计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示范区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经价格管理部门监审后的成本,农业水费计收情况,国有农业水费分配与支出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示范区内末级渠系运行管理费用来源、收取标准与制定主体、计收体制、分配与支出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示范区内农业用水计量设施设置、末级渠系水利用系数、近三年亩均用水量(明确计量点)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调查分析示范区内农民亩均用水成本、支出结构、亩均产值与收益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应有典型农户的调查数据。 3 改革的主要任务 3.1组织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规范化建设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的原则,培育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的农民用水自治组织,承担末级渠系的维修、使用和管理职责。 3.1.1建设目标 包括协会数量、管理的灌溉面积、产权制度落实、建章立制、灌溉服务和水费计收等目标。示范区内均应组织成立规范的用水户协会。 3.1.2建设内容 3.1.2.1用水户协会的规模建设 示范区内协会的设置,协会的分布状况及其管辖边界范围,管理的灌溉面积与参与会员的人数及比例等。协会的管理范围应按水系、渠系与行政区域相结合、民主协商的原则确定。 3.1.2.2用水户协会的组织建设 硬件建设。包括办公场所、办公设备、量水设备等。 组织设立。包括宣传发动、民主选举、建章立制、注册登记、开设银行账户等。 3.1.2.3用水户协会的能力建设 人员素质组织。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民用水户协会的指导和扶持,做好用水户协会培训(培训主体、对象、时间等),以提高协会执委会成员组织协调、业务技能等综合素质。 规章制度建设。包括协会章程以及供水管理、工程维护责任、水费收缴、财务管理等规章制度和办法。已有相应规章制度但不完善的要进行修订。 工程管理。包括末级渠系工程产权制度的建立(资产移交及管理台账),工程管护制度,运行管理经费来源,管护周期及组织方式等。 灌溉服务。包括与灌区管理单位供用水合同的签订,灌溉制度制订、灌溉组织方式等。 水量确认与水费计收。包括与灌区管理单位水量计量,农户水量计量确认(确实不能计量的,不同农户间水量分配方式与程序),水费计收周期与方式,水费专用票据的开立,农户用水量与水费计收台账的建立等。 3.1.2.4用水户协会的运行和监督管理 协会运行。根据测算的末级渠系水价及工程运行管理的需要,测算协会运行管理状况。 公示制度。包括末级渠系改造方案,农民投工投劳状况,农户水量、水价、水费,用水户协会财务收支等内容,明确公示方式、周期等。 监督管理。包括政府相关部门及灌区管理单位对协会的监督管理制度与执行。 3.2工程建设——末级渠系节水技术改造 在编制《第二批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方案(2010-2012年)》时对示范区的内容专门做出说明。 3.3机制建设——农业终端水价改革 积极推进农业终端水价制度,完善计量设施,推行计量收费,改革水费计收管理体制,形成灌区良性发展机制。 3.3.1改革目标 包括末级渠系水价的核定、计量设施的设置与计量收费的实施范围、水费计收管理体制改革、农民亩均用水量与用水成本等目标。示范区内均应实行农业终端水价,推行计量收费。 3.1.2改革内容 3.1.2.1选用灌溉定额 灌溉定额m指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完成后的定额,包括充分灌溉定额和非充分灌溉定额(节水灌溉定额)两种,单位采用m3/亩。缺水地区一般可采用非充分灌溉定额,丰水地区一般可采用充分灌溉定额。灌溉定额应根据灌区种植的农作物种类、田间灌溉方式和复种指数综合确定。没有颁布灌溉定额的,应参考同类地区确定。 3.1.2.2设置计量设施,明确计量方式 根据示范区内农民耕地分布、灌溉方式、末级渠系工程改造状况等,提出示范区计量设施设置的原则、类型、布局等,最大可能地划小计量单元。根据计量设施的设置,明确示范区内农民用水的计量方式,包括协会与灌区管理单位间和协会内部与农民间的计量方式。因灌溉方式、水源和工程条件确实不能计量到户的,要提出不同农户水量的分配与确认方式。 3.1.2.3测算灌区终端水价 终端水价P包括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P1和末级渠系水价P2,单位为元/m3。 测算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短期内难以调整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按现行价格水平确定。如在未来几年内预计有调整计划或空间的,可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进行测算。供水量按节水改造后亩均用水定额核定。 测算末级渠系水价。在严格控制人员、约束成本以及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的基础上,按照补偿末级渠系运行管理和维护费用的原则核定。末级渠系水价原则上由合理的管理费用、末级供配水人员劳动补贴、末级渠系维修养护费用等三部分构成。末级渠系水价中应包括用水户协会为农民提供灌溉服务所需要发生的所有合理支出,末级渠系水价核定后,示范区内除工程重大毁损需要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投入外,不得再向农民收取任何与灌溉用水有关的费用。 测算灌区终端水价。在确定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与末级渠系水价后,测算终端水价P。终端水价等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与末级渠系水价之和除以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计算公式如下: (3-1) 式中:W1—国有水管单位计量点计量的水量;W2—终端计量点计量的水量。 3.1.2.3改革水费计收管理体制 水量计量与确认。根据计量设施的设置,由协会与水管单位在国有水利工程出口处共同计量和确认供水量,由协会与农民在终端计量点共同计量和确认农民实际用水量,不能计量到户的按照已确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并由协会与农民共同确认。 水费计收管理。协会按照确认的水量和终端水价,计算农民应缴水费并提前公示。协会应建立农民用水和水费台账,计收水费时必须向农民开具水费专用票据。国有水利工程水费应足额缴纳给灌区管理单位,末级渠系水费留归协会使用管理。除协会外,示范区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农民收取与灌溉用水有关的费用。 3.1.2.4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 以水费占亩均产值V的一定比例R、占亩均纯收益B的一定比例r测算农民水费承受能力范围,单位为元/亩。计算公式如下: (3-2) 亩均产值和亩均纯收益根据作物种植制度和复种指数综合确定。测算时要详细列出作物投入产出实测或调查数据。 3.1.2.5农业灌溉补偿机制探索 拟于近几年内对国有水利工程水价进行调整的可提出水价改革时间表。对执行水价达不到供水成本的灌区管理单位, 可探索提出农业灌溉的补偿机制设想,有条件落实的,可提出落实计划。 4 效益预测 4.1经济效益 通过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示范实施前后对比,预测农业节水、农业增产、农民增收节支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4.2社会效益 通过政策实施前后对比,预测减少农村水事纠纷、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及解放农村劳动力等方面取得的效益。 5 实施计划 按照先规范化建设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进行末级渠系节水改造,最后进行农业水价改革,实行终端水价制度的顺序,科学制定综合改革的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实施计划开展改革工作。 6 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示范县应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财政、价格、水利、民政、减负办、农业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建立目标责任制。 6.2投入保障。提出落实省(区)、市财政配套资金和农民投工投劳的办法和方案。 6.3政策保障。试点地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政策支持。 附: 1、所在灌区管理单位对于项目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方案的意见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明确授予用水户协会末级渠系工程产权(使用权)及推行农业终端水价的承诺函 3、项目区覆盖范围内用水户协会登记证书复印件
指南附件4 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专项工程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一、基本情况 简述项目区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状况,主要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 、自然灾害情况、农业生产现状等。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现状 项目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类型、规模、分布及完好程度;大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水源工程运行状况;项目区现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水资源状况等。 三、工程建设内容、标准及布局 建设范围及布局,主要建设内容、工程数量、规模、建设标准等。 四、工程管理 工程建设管理、建后运行管理,包括管理体制与机制建设等。 五、建设费用及筹资方案 测算建设费用,提出资金筹措方案。 六、预期效益 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完成后可实现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用增加、恢复、改善灌溉面积,提高灌溉保证率,增加粮食生产能力,农业特别是种植业增效等指标定量描述)。 附图:项目区水利工程现状分布图 项目区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分布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