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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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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财会便[2010]40号
【发布日期】 2010-07-20
【实施日期】 2010-07-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征求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会便[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有关单位:
  近日,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列报》(IAS 1)建议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即《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向全球征求意见,以改进其他综合收益(OCI)项目的列报。
  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改动:1.现行IAS 1允许以单独一张“综合收益表”,或者以两张报表(“收益表”和“综合收益表”)列示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征求意见稿要求以单独一张“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表”进行列示,不再允许以两张报表列示;2.将列示在其他综合收益部分的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两类:“将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和“不能重分类计入损益的项目”;3.当企业选择以税前为基础列报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时,要求将相关税收影响在上述两类项目之间分配。
  鉴于其他综合收益的范围及其是否能够转回计入损益对我国企业净利润的计算会产生一定影响,为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持续国际趋同,请你单位对上述征求意见稿中所列问题提出意见,并于2010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我司将在整理、汇总和分析各方意见后,代表财政部向IASB反馈中国的意见。同时,我们也鼓励以你单位名义直接向IASB反馈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的英文全文和中文译稿可在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www.casc.gov.cn)或者财政部网站(
www.mof.gov.cn/kjs“工作通知”栏目)下载。中文译稿仅供参考,与英文不一致处请以原文为准。反馈意见不限于文中所提问题,并请注意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最好能有案例支持。
  感谢贵单位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反馈意见工作的支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二处 赵劼
  电 话:010-68552538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100820
  传 真:010-68552538
  电子邮箱:
comment7@casc.gov.cn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中文译稿)
      2.《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英文原稿)

  附件: 
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doc
 
ED_OCI_May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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