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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授予北京市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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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财企[2010]181号
【发布日期】 2010-07-26
【实施日期】 2010-07-2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财政部、证监会关于授予北京市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3家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格的批复
财企[2010]181号

北京市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你们《关于申请证券评估资格的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关于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81号)和《关于加强证券评估机构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35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准予北京市世纪智源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龙源智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自2010年7月20日起,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包括涉及各类已发行或者拟发行证券的企业的各类资产评估业务,以及涉及证券及期货经营机构、证券及期货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管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资产评估业务。
  二、对财政部、证监会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发现的往来款项与现金流管理、承接业务风险评估与业务质量控制、分支机构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你们要完善制度规范,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
  三、持有证券评估资格证书后,应当持续具备财企[2008]81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至第7项规定的条件,并按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六十九条和财企[2008]81号文件第八条的规定,财政部、证监会有权撤回、

财政部 证监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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